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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婚后子女出资购房,是赠与还是借贷?都有可能!

法律知识要点:法律知识要点: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买房产在日常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事了,但是父母的这种出资行为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父母出资购置房屋,是基于与子女之间的这种亲情关系、传统习惯,往往父母碍于情面,未明确这种出资行为到底是何种意思表示,一般仅有出资的记录,往往并无明确的证据予以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等夫妻关系恶化了,夫妻双方各自按对自己有利的主张各说一词,这样双方就产生了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从这个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上看,对父母婚后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行为首先推定是赠与行为给夫妻双方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有其它的意思表示。所以笔者认为该款法律条文可以从两方面理解:

一、出资时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按照明确的意思表示确定。

如父母出资就是借钱给子女的资助购房,当时写了借条等证据,父母的出资实际就是与子女之间产生的借贷法律关系;或者明确就是赠与夫妻双方、子女一方,或者是赠与子女配偶一方的,表明了出资属于赠与的证据。虽然大多数父母是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关系,一般是无偿的给予帮助,但对此也不能说全都是赠与,如果父母确实仅仅是想借款给子女的,这种合法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父母要求返还的,夫妻双方对此应当予以返还。

在此笔者特别强调的是,实务中夫妻双方要离婚时,子女一方通过向父母补写借条用以表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其实除非对方认可,否则这份证据作用不大。父母一方的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必须依据出资当时的证据进行确定,补写的借条如果写明现在的日期,则明显是补写的;如果写当时的日期,则日期是倒签的,实际书写日期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可以精确的实际书写日期当月的哪个旬。夫妻双方想要离婚时往往距离父母出资已有了较长的时间,一方再通过补写借条的方式来表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这种可信度不高,也难以让人信服,实务中法院也根本不会采信。 

二、出资时如果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的,只能依法推定该出资行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父母往往在双方结婚时会许诺包括出资购房在内的一定的财物,以促成双方的婚姻,所以这一推定符合中国国情,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及中国特色的婚姻习俗,在不能明确父母出资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大多数的情况应当是赠与行为,法律的价值取向也应当依法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不能先是赠与行为,等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恶化要离婚时,父母又主张是借贷行为要求返还出资,这样对另一方,尤其是女性一方是极不公平的,因为从婚姻习俗上看,往往是男方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的较多。

实务判例:夫妻双方婚后,原告向父母借款买房,借款当时写有借据并经过公证,双方离婚时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欠下的债务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分担。

案情简介

原告龙某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缺乏了解,于2009年12月17日便草率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温某乙。婚后原告向母亲借款150.2万元购买了某房产,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因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被告对原告进行家暴,2013年6月起双方感情恶化至今,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

故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儿子温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不需要支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白云区黄边北路汇贤街某房;原、被告共同承担债务150.2万元。四、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温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造成双方感情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生活环境的差异。儿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父母照顾,原告对被告和儿子非常冷漠,故儿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同意婚后双方购买的某房平分,不同意承担用于购买上述房屋的借款的一半。因为购买上述房屋时,原告父母并没有说房款是借款,也没有要我签订借据。 

法院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6日,原、被告生育儿子温某乙。婚后,原、被告共同购买了广州市白云区黄边北路汇贤街某房,该房建筑面积为126.59平方米。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经公证的借据,证明原告是向其母亲借款购买某房产。被告则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确认购买某房的房款是原告的父母出资购买的,但不承认有借款,应属赠与。 

判决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家庭应靠夫妻双方共同维系,夫妻间应相互关心、相互体谅。本案双方平时没有相互沟通、交流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问题。鉴于原、被告双方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原、被告对于某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意均等分割,故原告要求对该房屋各占一半产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由于被告已确认婚后购买的某房的购房款150.2万元是原告父母出资购买的,且原告提供了经公证的借据,证明是其向母亲借款购买的,故上述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应承担共同债务150.2万元的一半。被告不同意承担该债务的抗辩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婚生儿子温某乙的携带抚养问题。婚生儿子温某乙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平时被告父母也能予以照顾,且现尚年幼,被告也表示离婚后,婚生儿子温某乙应由其携带抚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着想,婚生儿子温某乙应由被告携带抚养为宜。根据原、被告的收入情况以及本地的一般生活消费水平,法院酌定原告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1600元。对于探视权问题,鉴于婚生儿子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双方关爱,法院酌定原告每周六日探视儿子两天。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龙某与被告温某甲离婚。二、、原告龙某与被告温某甲的婚生儿子温某乙由被告温某甲携带抚养,原告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龙某每周六、日可探视儿子两天,被告温某甲有义务协助及配合原告龙某行使探视权利。三、坐落某市某区某路某房产由原告龙某与被告温某甲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购买该房屋的借款人民币150.2万元,由原告龙某与被告温某甲各承担二分之一。 

律师点评

为本案中原告的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做法点赞,从事实来看原告的父母出资是想借款给双方的,假如当时没有书写借条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父母出资的150.2万元是可以依法推定赠与给原、被告双方的,这样与原告父母的本意想违背,但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性,在实务中确实也有不少是想借款资助子女购房的,但基于这种亲情关系并没有留下明确的依据表明是借款,结果在子女与其配偶离婚时可以推定是赠与行为而进行分割。

不过,笔者也提醒一下,在实务中也有不少法院的判决中,把没有明确意思表示的父母出资为婚后子女购房的行为理解为借款,除非子女证明是赠与。

其实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基于这种亲情关系,大多数父母在当时出资,并没有像本案中的当事人一样,明确表示是赠与还是借贷的,也有不少的法院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及其配偶一方,如果子女及其配偶主张是赠与的,要其提供证据证明,否则视为向父母的借贷。

在当时留下明确的意思表示的行为,在实务中是很难举证的,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哪一方,结果将对哪一方不利。如果恰好有这种情形的,建议当事人自行查询一下当地司法判例采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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