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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恶习,屡教不改,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

法律知识要点:什么是恶习?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给出定义,一般就是指不良的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如果配偶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另一方起诉离婚,已具备法定的离婚理由,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双方离婚。但是,该项在实务中的争议较大,主要是对恶习的范围以及屡教不改存在较大争议。下面笔者结合司法实务,说说该如何更准确的理解该项法律的规定。

一、关于恶习的范围。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个“等”字,说明后面应当还包括其它的恶习,哪些才算是其它的恶习?根据一般的生活常识,如嫖娼、打架斗殴、酗酒等这类肯定算是恶习的范围,出入色情场所算不算?笔者曾遇到一个案例,男方看黄片,然后找妻子折腾,妻子起诉要求离婚,这算不算恶习?其实,哪些习惯才算是恶习,任何人都很难给出明确的范围,按笔者的理解,只要是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的不良习惯,都可以理解为恶习。

二、屡教不改的定义。

不是仅有一次具有恶习的行为,就符合离婚的法定理由,这里有个限制性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屡教不改”,怎样才算是屡教不改呢?法律仍然没有明确,但是在司法实务中都是要求,至少有证据证明存在两次以上的行为,例如有嫖娼的恶习,受到公安机关两次或以上的处罚,或者两次以上的其它证明,两次以上的才可以认定为是屡教不改。

对于一方有恶习,并且难以改正的,夫妻感情会日益淡薄,夫妻越往后,越难以共同生活,如果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贾某向法院起诉称,与被告朱某2012年6月7日登记结婚,贾某与朱某均是二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由于婚前草率登记结婚,婚后才发现朱某大男人主义思想严重,并且最让原告无法容忍的是,朱某嗜酒如命,每次醉酒后对贾某非打即骂,因朱某的打骂贾某的行为,某派出所多次对朱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至少两次将原告打成轻微伤,被告事后总是保证一定改正酗酒的毛病,但至今没有任何的改正,贾某已不对朱某抱有任何的希望。为此,贾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

朱某向法院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组成家庭都是二婚,成立一个家庭不容易,希望能给予改正的机会。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贾某提交的某派出所的案卷材料证明,被告有酗酒的恶习,并且酒后多次将原告打伤,拒不改正。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经调解无效的,法院认为贾某、朱某的感情确已破裂,对贾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贾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律师点评

本案中,男方朱某有酗酒的恶习,每次醉酒后打骂女方贾某,并曾有两次造成了贾某轻微伤。酗酒作为一种恶习,这种行为在实务中也算是比较常见的,大多是男方有此种行为,嗜酒如命,醉酒闹事,其实这种行为是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如果不加以改正的,同样与赌博、吸毒一样,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并最终离婚。

笔者提醒,在实务中的难点主要是取证问题,因为提出离婚的一方主张因对方存在的恶习要求离婚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并且根据上述的分析,还需要至少两次以上证据。像本案中,贾某每次都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卷材料是强有力的证据,因此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好了,以上就是本节的内容,如果读者朋友在阅读的过程中,有任何的问题,可以直接给笔者留言,共同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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