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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出资成立的公司,离婚时能分割哪些权益?

法律知识要点:在婚姻法实务中,对涉及公司权益的分割是小编经常办理的事务,但是小编发现很多当事人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存在误解,以至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是出现严重错误,导致败诉的情况。现在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离婚时对公司权益的分割问题。

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是公司的核心制度,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是不能直接分割公司的财产的,公司的价值是通过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来体现,公司的价值高,股权价值高,相反公司濒临破产,股权可能无任何的价值。对于当事人来说,在离婚时涉及公司权益的分割,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对公司股权的分割,二是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应分得的利润进行分割,也称分红。

对于股权的分割,一般是在婚后一方通过单独或同他人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享有一定的股权比例,如果双方无另有协议的,这种情况下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分割的是股权的价值,股权价值双方可以协商作价,如果不能协商一致的,只能评估作价。

对于公司经营产生的应分得的利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在实务中没有争议,只要是双方结婚后产生的,无论是婚前一方出资成立的公司,还是婚后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都不影响对该部分利润的分割。

从上面的分割可以看出,对于一方婚前出资成立的公司,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法分割该股权,因为除非另有书面协议,该股权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同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股权获得的分红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问题,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问题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原告陶某强诉称,双方均为再婚,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性格严重不合,经常争吵打闹,双方都多次报警解决问题。唐某丽私自将陶某强公司的资金挪用,致使公司无法经营停业。2012年3月陶某强第一次起诉离婚,福田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没有丝毫的变化,双方无和好可能,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陶某强与唐某丽离婚。

唐某丽辩称,唐某丽同意离婚,但应依法分割陶某强经营的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期间利润股权,该公司2007年成立,2008年处于停业状态,没有盈利,双方结婚后,唐某丽大力支持和帮助陶某强经营,公司业务越来越好。另外唐某丽目前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和住房,要求陶某强给予生活补助;陶某强称唐某丽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完全编造。

判决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强、唐某丽虽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因夫妻矛盾,陶某强于2012年9月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双方均表态同意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据此准予双方离婚。

唐某丽要求陶某强支付公司股权补偿及利润分红12万元。因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陶某强婚前出资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唐某丽要求分割该股权,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公司2013年12月的相关财务报表,该公司目前无利润,即便公司有利润,唐某丽也未举证证明陶某强个人实际从公司获取利润的情况,故唐某丽要求分割陶某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红,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陶某强与唐某丽离婚;二、驳回唐某丽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中,被告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原告名下的股权,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得利润。从法院的陈述的来看,被告要求分割原告婚前出资获得的公司股权未能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就是该股权是原告婚前财产,但对于被告请求分割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公司利润,理论上法院是支持的,本案中法院并未判决支持被告的请求,主要是因为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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