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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您完成法人登记证登记即办理了税务登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就是您的税务登记证件,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的新成立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法人登记证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二、新成立(开业)的社会组织,可在住所(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申请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三、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的社会组织,应尽快联系税务机关办理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涉税业务。
    四、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的社会组织,其住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变更。
    五、税务机关将在社会组织办理涉税事宜时,采集并验证社会组织办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及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实名信息。
    六、社会组织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确保在税务机关已结清应纳税款、缴销发票以及办结其他涉税事宜。
    七、如在办理涉税事宜时遇到问题和困难,请拨打咨询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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