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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
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据此,该施工劳务企业超出其资质允许承接业务范围的专业工程部分属于违法分包,
应当依法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作出相应处罚。
17302023禁止以他企业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
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让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
理条例》也规定,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
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实践中,为在市场竞争中拿到建设工程项目,一些施工单位因自身资质条件不符合
发包L程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往往会采取一些手段骗取发包方的信任,包括借用其他施工
单位的资质证书,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项目等。这种做法,一方面扰乱了
建设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给建设⊥程留下了质量隐患。因为,借用他人名义的往往是自
身资质等级不高、人员素质较差、管理水平落后的小企业或“包工头”,在拿到工程后还
要向出借方支付管理费,为了赚钱往往采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非法手段,这就势必给
工程带来隐患。因此,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违法行为,不论是借用方还是出借方,都将受到
法律的惩处
在分包L程中还要防止出现以他企业名义或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
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
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
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
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案例】
背景
某工程项目由甲施工企业总承包,该企业将工程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乙公司,乙公司
又与社会上的刘某签订任务书,约定由刘某组织人员负责土石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负责
施工的项目管理、技术指导和现场安仝全,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2.问题
乙公司与刘某签订土石方工程任务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该作何处理?
3.分析
本案中,乙公司允许刘某以工程任务书形式承揽土石方工程,并将现场全权交由刘某
负责,该项目施工中的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及核算人员均由刘某自行组织而非该分包公
司的人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在施工现
场所设顽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
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攬工程”。《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条规定,“…,,不…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
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康
证书。”据此,对乙公司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罚
1730202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
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中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中请建筑业
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资质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发包单位将⊥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
反不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
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11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
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
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勘察、设计讠、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
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规定,外资建筑业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
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
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个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
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
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
失,建筑施工个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
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
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
五、违法分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
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L程不符
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
改正,没收违法所科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014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
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
筑法》第67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
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T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
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
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
书,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资历并从事特定专业技术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员,通过考试和注册确定其执业的技术资格,获得相应文件签字权的一种制度。
2031建设工程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的准入管
《建筑法》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比较复
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及公共财产安全,责任极为重大,因
此,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建立起必要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只有依
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
工程活动。没有取得个人执业资格的人员,不能执行相应的建设工程业务。
我国对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比较早,但对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
员(即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实施个人执业资格制度
则起步较晚,出现了一些高资质的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却由低水平人员甚至非专业技术人
员来完成的现象,不仅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还影响到投资效益的发挥。因此,建
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相关活动的人员准入与清出,有
利于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和
顺利实施
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对从事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员,实行了严格的执业资格制度,如美国、英国、口本、加拿大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于1834年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8)年的历史。许多发达国家不仅早已建立这项制度
1997年还成立了建造师的国际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我国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专业
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有利干促进与国际接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并可以同有关
国家谈判执业资格对等互认,使我国的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进人国际建设市场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最早建立的执业资格制度是注册建筑师制度,1995年9月国务院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之后,相继建立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结构工
程师、造价工程师等制度。2002年12月原人事部(即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
同)、建设部(即现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同)联合颁发了《建造帅执业资格制度暂
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建造师制度的建立和建造师工作的正式启动。目前,我国通过考试
或考核取得一级、二级建造师资格的已有200万人左右
1/302032建造师考试、注册和继续教育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
照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经
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
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
申请注册
级建造师的考试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
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考试
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
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人事部负
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
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考试内容和时间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
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2004年2月人事部、建设部发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进一步规定,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
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2006年12月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
厅发布的《关于建造帅考试专业类别调整的通知》规定,一级建造帅资格考试《专业工程
管理与实务》科目设置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
三季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建设工程经济》
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T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日的
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T程经济》和《建设工
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2个科目的考试:(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工程类或
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报考条件和考试申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屮规定,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
中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
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日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
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3)取得
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
工管理工作满2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
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
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
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
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
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管理的企业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人员按属
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
全部4个科日考试的人员须在连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
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日;兔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
科目。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使用范围
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
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
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一级建造师的注册
2006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
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一)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
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
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2)
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4)没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
不予注册的情形
初始注主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
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
师初始注册申请表;(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
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
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
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2)原注册证书;(3)申请人与聘
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
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2008年2月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注
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
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变更注册和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
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旅注册有
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2)注册
证书和执业印章;(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4
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晒用合同或聊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
证明)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请专业增项注册,并提供相应的资
格证明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通过企业按规定及时申请
办理变更注册、续期注册等相关手续。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
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和以其他专业执业的,应当及时办理续期注册
注册建造师变更聘用企业的,应当在与新聘用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通过
新聘用企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因变更注册申报不及时影响注册建造师执业、导致工程项
目出现损失的,由注册建造师所在聘用全业承担责任,并作为不良行为记人企业信用
档案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
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
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
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全
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
或变更注册
(三)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注册建造帅管理规定》中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子氵注册:(1)不具有
民事行为能力的;(2)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
木达到注册建造师
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
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6)因前项规定以外
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7)被吊销注册
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8)在中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
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
合注册单位要求的;(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
情形
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章失效:(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4)已与聘
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6)年龄超过65周岁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1)有以上规定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情形发
生的;(2)依法被撤销注册的;(3)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4)受
到刑事处罚的;(5)
法律、法规规
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一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注册建造师应当享有的权利,
也是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2010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
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以
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
必修课、选修课的学时和内容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
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
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
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2)注册建造师职
业道德和诚信制度。(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4)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选修课内容为:各专业牵头部门认为一级建造师需要补充的与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关的知识。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T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2,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的选择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
国发(201558号),对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中请人继续教育培训,“申请人按照继续
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据此,2015年10月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出《关于取消公布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
名单的通知》,决定取消原已公布的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名单。
3.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的规定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
修课部分学时:(1)参加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f。(3)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
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
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
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4.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
注册建造师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建筑业企业
及勘察、设计十、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用人单位应重视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
督促其按期接受继续教育。其中,建筑业企业应为从事在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注册建造
师提供经费和时间支持。
173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一,一级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
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司
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
的企业
据此,建造师可以受聘在施工单位从事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也可以在勘察、设计
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或具有多项上上述资质的单位执业,但是,如果担任施E
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其所受刷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面不是
仪具有助察,设计,监理等资质的其他企业级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的执业范围包括:(1)担任建设工
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级建造帅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一)执业区域范围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
册建造师名义执业。
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
执业准入条件
(二)执业岗位范围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
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
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
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
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扣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
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日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
责人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
办结前,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
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项目负责人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
时进行网上变更
此外,注册建造师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或施工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管
理服务,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
业务
(三)执业工程范围
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注册
建造师分10个专业,各专业的执业工程范围如下:
1.建筑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地基与基础、土石方、
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钢结构、高
耸建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
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特种专业
2,公路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公路,地基与基础、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
混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公路
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桥梁、隧道、附着升降脚手架、起重设备安装、特种专业。
3,铁路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铁路,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品混凝土
混凝士预制构件,钢结构、附着升
降脚手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铁路铺轨架梁、铁路

电气化、铁路桥梁、铁路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电务、特种专业
4.民航机场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民航机场,土石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
凝土预制构件、钢结构、高耸构筑物、电梯安装、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
升降脚手架、金属门窗、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建筑智能化、桥梁、机场场道、机场空
管、航站楼弱电系统、机场目视助航、航油储运、暖通、空调、给排水、特种专业
5.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港口与航道,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
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消防设施、建筑防水、防腐保温、附着升降脚手架、爆
破与拆除、港口及海岸、港口装卸设备安装、航道、航运梯级、通航设备安装、水上交通
管制、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船台、船坞、滑道、航标、灯
塔、栈桥、人工岛、筒仓、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围堤、护岸、特种专业
6.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水利水电,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
品混凝土、混凝预制构件、钢结构、建筑防水、消防设施、起重设备安装、爆破与拆
除、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水利水电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河湖
整治、堤防、水工大坝、水工隧洞、送变电、管道、无损检测、特种专业
7.矿业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矿山,地基与基础、十石方、高耸构筑物、消
防设施、防腐保温、环保、起重设备安装、管道、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钢
结构、建筑防水、爆破与拆除、隧道、窑炉、特种专业。
8.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市政公用,土石方、地基与基础、预拌商
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应力、爆破与拆除、坏保、桥梁、隧道、道路路面、道路
路基、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城巾及道路照明、体育场地设施、给排水、燃气、供
热、垃圾处理、园林绿化、管道、特种专业
9.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通信与广电,通信线路、微波通信、传
输设备、交换、卫星地球站、移动通信基站、数据通信及计算机网络、本地网、接人网
通信管道、通信电源、综合布线、信息化工程、铁路信号、特种专业。
10.机电工程专业,执业工程范围为:机电、石油化工、电力、冶炼,钢结构、电梯
安装、消防设施、防腐保温、起重设备安装、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智能化、环保、电子
仪表安装、火电设备安装、送变电、核工业、炉窑、冶炼机电设备安装、化工石油设备
管道安装、管道、无损检测、海洋石油、体育场地设施、净化、旅游设施、特种专业
13020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注册建造
师名称;(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
盖执业印章;(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程
到f(6)接受继续教育;(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
串述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
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2008年2月建设部发布的
《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目录>(试行亓)的通知》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
管理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签章文件作为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只有注册建造
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注册建造师有权拒绝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虚作假
内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建设工程合同包含多个专业工程的,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负责该工程
施工管理文件签章。专业工程独立发包时,注册建造师执业范围涵盖该专业工程的,可担
任该专业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章
分包企业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由扣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签章。
修改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征得所在企业同意
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注册建造师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企业指定同等
资格条件的注册建造帅修改,并由其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格守职业道德。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
高业务水平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注册建造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
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3)保证执业成
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5)保守在执业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
避;(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2)在执业过程中,索
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4)签
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6)同时在两
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
业活动;(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还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按
设计图纸施工;(2)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3)使用不合格设备、建筑构配件;(4)违反
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用工方面的规定;(5)在执业过程中,索贿、行贿、受贿或者谋
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不法利益;(6)签署弄虚作假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7)以
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8)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
并执业;(9)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10)未变更注册单位,
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11)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
册到另一企业;(12)伪造,涂改、倒
」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
证书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13)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及时、独立完成建设
程施管理文件签章,无正当理由不
得拒绝在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担任施
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施工,保证工程
施工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担任亻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
师,应当按照国家劳动用工有关规定,规范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
益。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对其签署的工程管理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时,担亻任该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时向企业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不得隐瞒。
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
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
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
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
造师的注册:(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2)超越
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诈可的;(4)对不符合法
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
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
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
注册机关,注册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发生地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
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的,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建议转交
注册建造师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注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工程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Z302035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造师及建造师工作中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建造师注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
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
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罚款。
二,建造师继续教育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建造师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测试,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
格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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