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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除的工资、取得高温补贴和报销旅游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并入工资总额中?
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除的工资、取得高温补贴和报销旅游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应并入工资总额中?

    1、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除的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工资总额中?
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是实际发放到职工手中的工资,所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并入请假扣除的部分工资。
依据是: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弟519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2、个人取得高温补助是否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故个人取得高温补助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就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单位给员工报销的旅游费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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