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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第三种陪审:“人民陪审团”

任何法律制度的改革,加强当事人权利保障都应是不变的主题。我们期待着第三种陪审———“人民陪审团”能够真正带动“人民司法”的回归,而不是在T型台之外走的一场民主“秀”。

魏晓娜

陪审,即普通民众参与司法审判,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陪审大致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英美的陪审团制,陪审团专司定罪,法官负责量刑;二是欧洲大陆和我国法律规定的“参审”制,由陪审员和法官组成混合法庭,共同负责定罪和量刑。但无论“陪审团”制还是“参审”制,陪审所承载的功能无外乎三个:第一,在专业的司法过程中引入普通的民众判断,防止法律无视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发展而固步自封。这种精神发挥到极致,就是英美陪审团实质上“废止”实体法的权力。由于陪审团的无罪宣告“像神的声音”一样神圣而不可更改,所以它实际上起到了废止那些过于严苛或者与社会脱节的实体法的作用。第二,转移责任。最终判决的责任不再由法官个人承担,而是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了其他主体。19世纪的刑法史学家斯蒂芬曾这样解释陪审团审判:“维持陪审团审判对法官比对其他社会成员更重要,它把法官从仅根据自己的意见来决定被告人有罪无罪的责任中解救出来———对许多人而言这是一种不堪忍受的沉重和痛苦。”第三,给被告人获得“同侪审判”的机会。按照这种逻辑,获得“陪审”应当成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

至于司法民主能贯彻到何种程度,则取决于具体的制度设计。例如,法国重罪法庭的构成是3名职业法官加9名陪审员,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评议时,凡是对被告人不利的决定,如认定被告人有罪或适用法定最高刑,最少需要8票的多数。这个8票的判决规则相当值得推敲。我们来设想一下,如果3名职业法官想要按照他们自己的意见作出判决,那么他们必须争取到至少5名陪审员的支持,而5名陪审员已经构成了9名陪审员的多数派。换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只能由陪审员中的多数派决定,而不是为3名职业法官所操纵,以此确保司法民主真正得以贯彻。

河南省高院正在力推的“人民陪审团”,既不同于英美国家的小陪审团,也不同于欧洲大陆包括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参审”,是名副其实的“第三种”陪审。近年来,司法腐败蔓延、民众信心低迷、涉诉上访不断一直困扰着我国司法系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这个时候推出“人民陪审团”,以“司法民主”作为根治司法腐败、提振民众信心的良药,无疑是找对了方向。但是,“人民陪审团”是否能够真正革除积弊、吐故纳新,我们仍不免有些许的担心。

首先,对于陪审制,我国现行法律并非没有规定,河南省高院何以绕过现成的陪审制,另辟蹊径于“人民陪审团”?在制度成本不相上下的前提下,我想惟一的理由是新制度可以克服现行制度的弱点。我国目前陪审制度的主要问题在于陪审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挥作用。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人民陪审团”的书面意见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议庭进行合议时,对它仅仅是“慎重考虑”。可以说,相对于法国的八票判决规则作支撑的“硬邦邦”的司法民主,甚至相对于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团只是一种“软性民主”。创造一种“软性民主”与改革现有的陪审制,其成本与效果孰优孰劣?我们不得而知。

其次,根据河南省高院的指导性意见,合议庭进行合议时,对“人民陪审团”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形成的多数意见或全体成员的一致意见,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或在法律允许的幅度内的,合议庭一般应当采纳。合议庭意见与“人民陪审团”多数以上意见就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明显相反的,合议庭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可以看出,改革的推动者也意识到“人民陪审团”只不过是一种“软性约束”,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刻意强化这种约束。但是,“得之桑榆”的结果,却是“失之东隅”。由于“人民陪审团”的介入,在已经“剪不断,理还乱”的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中又多了一层头绪———“人民陪审团”,而且对于其意见,合议庭“一般应当采纳”。

我们还注意到,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对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审的案件,要经“庭长”批准,合议庭征询“公诉机关”意见。而在这一过程中,始终没有出现的角色是“被告人”。如上所述,陪审制度的精髓之一是贯彻“同侪审判”的精神,赋予被告人选择适用“人民陪审团”的权利则是这种精神下的必然逻辑结果。在这一点上,新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似乎并没有超越我国传统的陪审制。

此外,“人民陪审团”主要适用于6类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案件。例如,在备受社会关注的“李凯强案”二审中,郑州市中院就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部分媒体代表,共同组成评审团,一起旁听庭审。但是,作为法律外行的陪审员面对疑难复杂的案件事实,优势一向都不明显。抽去了“同侪审判”的精神,又无力对疑难杂症断个明明白白,“李凯强案”中的评审团,难道只是一种“责任转移大法”?

最后,任何法律制度的改革,加强当事人权利保障都应是不变的主题。我们期待着第三种陪审———“人民陪审团”能够真正带动“人民司法”的回归,而不是在T型台之外走的一场民主“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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