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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以无形资产入股公司需要注意的法律要点

来源:

孙益刚 日学草堂

实践中,很多创业团队在成立公司前都将自有资金或者有限的时间用在研发专利等无形资产,真正成立公司时就缺乏自有资金入股公司。此时,创业者可能就需要将无形资产作为出资,注入到公司中,也履行自己作为股东的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但从法律角度看,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公司涉及到很多法律要求,一旦轻率,就可能造成出资不实,需要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公司需要关注的法律要点如下: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

以无形资产入股公司,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是《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7条,有限公司可以用非货币性资产作价出资,并详细规定了出资条件。

二、哪些非货币财产可以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27条,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不符合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财产不能作为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就明确规定了,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上述列举的不能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主要原因是很难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三、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实践中,所谓的“评估作价”,就是要求股东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完成公司登记。

对于未评估作价的情况,《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而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此,对于未评估作价的情况,如果补充评估后价额显著高,很容易被认定为出资不实。

对于高估作价的情况,《公司法》第30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一旦涉及高估作价,不仅无形资产出资人要承担不足差额的责任,其他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切记!

四、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要点

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是创业公司无形资产出资的典型方式,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有:

1、能够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仅仅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不包括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2、专利所有权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专利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

3、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标注册申请权都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商标使用权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但上海市曾经在《浦东新区商标专用权出资试行办法》中允许股东以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但规定了各种限制性条件。

4、专有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如果符合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

除此之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如果符合公司法第27条规定的,都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

五、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要点

土地使用权出资,往往是大型项目公司操作过程中比较典型的出资方式。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有:

1、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股;

2、集体土地使用权,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的,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股;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股;

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或同意,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就很可能别认定为出资不实。

六、以股权、债权等作价出资的法律要点

以股权作价出资,实质上就是“换股”方式。涉及法律比较复杂,以股权作价出资,需要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的五个条件:

1、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未被设立质权;

3、用作出资的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未约定该等股权不等转染;

4、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如需);

5、不得违背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以债权作价出资的,需要符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是,经法院生效裁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

三是,作为债务人的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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