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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的行为,如人格混同、财产混同、虚假股东、不正控制等;
b.上述行为造成了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c.公司没有清偿能力
因此,在被投资企业的法人人格被否定时,即不再承认股东的有限责任,个人身份的股东存在着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导致财产破产的可能,而公司身份的股东,即使承担连带责任导致破产也不会连累投资者个人。
2. 税务上
a. 个人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红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第2条、第3条规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b. 公司作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第26条第2项以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公司取得分红时,免收企业所得税。
c. 个人作为股东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跟进《个人所得税》第2条、第3条的规定,应按“企业转让所得”的税目,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d. 公司作为股东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16条以及《企业所得税》第5条的规定,转让企业股权时,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的差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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