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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 违法排污不停,行政处罚不止

编者按

为推进环境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环境执法水平,环保部于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第二次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长沙市将大练兵活动充分融合到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执法、重点专项执法检查等当前执法监管工作中,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全市坚持在实践中练兵,以练兵促执法,执法办案数取得历史性突破,办案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助推全市环境监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现特别推出环境执法大练兵系列宣传报道,记录全市环境监察系统在大练兵活动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绩及典型案例。

第四章


违法排污不停,行政处罚不止

--按日计罚典型案例专题

按日计罚行政手段提高了企业环境违法成本,对拒不改正的生产经营主体施以持续的经济压力,迫使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符合实施按日计罚行政手段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依法对相关违法企业采取按日计罚等强制手段,及时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确保我市环境安全



2017年,截至11月30日,全市办理按日计罚案件12起,罚款金额113.8402万元。案件数居全省首位,占全省办理按日计罚案件数的27.27%。



案例一

长沙某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废水超标排放实施按日计罚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9日,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某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并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其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的氨氮、粪大肠菌群排放值分别超过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一级标准限值的2.07倍、3.8倍。长沙市环保局先后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


2017年1月18日,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并再次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的氨氮排放值仍超过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一级标准限值(其中氨氮标准限值为15mg/L)的2.15倍。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确定了其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现场取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16年12月26日,长沙市环保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2017年3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月污水排污费五倍的罚款共计3.812805万元。


针对2017年1月18日采样检测结果再次超标情形,长沙市环保局于2017年2月3日再次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针对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18日该公司连续23天的违法排污行为,2017年5月18日,长沙市环保局下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87.694515万元。对该公司实施处罚累计91.50732万元。2017年3月20日,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进行后督察,该公司环境问题已整改完成,废水达标排放。



案例二

长沙某医院废水超标排放实施按日计罚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长沙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并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其污水处理站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768mg/L(标准限值250mg/L),粪大肠菌群数>24000MPN/L(标准限值5000MPN/L),悬浮物浓度为61mg/L(标准限值60mg/L),均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长沙市环保局先后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


2017年4月7日,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复查并再次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92mg/L(标准限值250mg/L),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确定了其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现场取证)


查处情况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17年3月17日,长沙市环保局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2017年5月18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月污水排污费四倍的罚款共计2180.4元。针对2017年4月7日采样检测结果再次超标情形,长沙市环保局于2017年4月25日再次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针对2017年3月18日至4月7日该单位连续21天的违法排污行为,2017年6月16日,长沙市环保局下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长环法〔2017〕54号),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4.57884万元。对该医院实施处罚累计4.79688万元。2017年5月2日,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进行后督察,该医院环境问题已整改完成,废水达标排放。



案例三

长沙某大学废水超标排放实施按日计罚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5日,天心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长沙某大学进行现场检查并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为25.5 mg/L(标准限值15mg/L),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天心区环保局向该单位先后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立即整改。


2017年5月5日,天心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复查并再次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为22.6mg/L(标准限值15mg/L),总磷浓度为2.55mg/L(标准限值0.5mg/L),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排放标准。天心区环保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校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确定了其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现场取证)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2017年4月30日,天心区环保局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整改,2017年5月16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月污水排污费三倍的罚款共计1.586451万元。针对2017年5月5日采样检测结果再次超标情形,天心区环保局于2017年5月6日再次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针对2017年5月1日至5月5日该单位连续5天的违法排污行为,2017年6月8日,天心区环保局下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对其实施按日连续处罚7.932255万元。对该单位实施处罚累计9.518706万元。2017年9月,天心区环保局对该单位进行后督查,发现该单位已完成整改,废水达标排放。



今年为环境执法年,我市环保部门通过开展常态化的环境执法行动,充分运用新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严厉打击偷排漏排、超标排污、违法倾倒及采取规避环境监管等方式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


更多内容


【第一章】执法铁军重拳出击,办案数创历史新高

【第二章】坚守巩固“主阵地”,环境监察创一流业绩

【第三章】 铁腕治违法,环保亮利剑——移送行政拘留典型案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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