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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运行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专项债券资金是指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政府完全控股的公司为融资平台发行的企业专项债券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安排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服务于武冈市经济发展大局,具体使用方向应根据武冈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有关计划进行安排融资平台公司负责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对债券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条  成立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监察、财政、审计、地税、城投办、国资办、国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管理我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法。

第五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设立专户,专人专账管理封闭运行。按照企业专项债券资金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要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账户开立在中国建设银行武冈支行,便于集中管理。

第六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必须执行专款专用原则所有资金要全额用于募投项目建设,严禁挤占、挪用到其他项目或任意调配作为其他用途。

    第七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支付实行从严审批,其使用审批流程为:项目建设单位编制进度资料交监理公司、业主单位和项目指挥部审核—业主单位和项目指挥部提出审核意见—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批—市长审批。

    第八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的拨付采用融资平台公司直接支付方式项目工程预算应由市财政局进行投资评审,融资平台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领导审批意见拨付工程资金。

    第九条  项目业主单位要建立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专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人、专账,独立核算。

                第三章  资金偿还管理

    第十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投入经营类或有直接收益项目的到期偿还本息,按照“谁使用、谁偿还”原则由项目建设收益主体承担。项目收益主体未能按约定及时偿付本息由市财政局先行偿还,而后向项目收益主体追缴。

    第十一条 企业专项债券资金投入公益事业项目的到期偿还本息,由项目受益单位利用项目周边土地升值收益或者财政资金进行偿还项目受益单位未能按时偿还本息,由市财政局先行偿还而后在办理单位年度财政结算时予以扣缴。

    第十二条  企业专项债券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税费收入由市地税局征收,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债券本息。

    第十三条  企业专项债券受益单位偿还资金的时间与比例由武冈市企业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审计、发改、国资、银行、邵阳都梁公司、项目管理单位联动机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时跟踪,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的内容、数量和效能及时了解和监控,并对违规使用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资料实反映情况并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自查、自纠。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采取停止支付、追回资金等措施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交纪检、监察部门或任免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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