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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

    (一)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有利于精兵简政、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干部队伍“四化”,调动和发挥国家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和直属行政机构。

    (三)非领导职务的设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国发[1993]78号附件二)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和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四)非领导职务是实职,具有明确的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可受领导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二、非领导职务设置名称和规格

    (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市(地)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县(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根据《副省级市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办法》(人发[1996]86号)规定,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可设置巡视员(副厅级)、助理巡视员(正处级)、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三)为便于开展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原设置的非领导职务名称,要统一按照新的非领导职务名称改称,并且必须与上述职务名称的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5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年龄不超过59岁,即任职后应能工作满1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非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和《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66号)执行。

    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对德才表现突出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国家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30%,省级国家税务局巡视员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掌握,助理巡视员职数一般不超过2个;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50%

    (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巡视员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掌握,助理巡视员的职数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50%

    (三)市(地)国家税务局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30%

    (四)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比例,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五、非领导职务设置的管理及审批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设置非领导职务的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必须根据上级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由上一级人事部门按照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及比例限额审定。

    (三)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应按照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产生,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报批。

    巡视员、助理巡视员的具体人选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党组提出建议,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考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定;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巡视员人选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提出,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批;助理巡视员人选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非领导职务的任职,都要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归入本人档案。

    (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享受与同级行政领导干部相同的政治、生活待遇。

    (六)对各地已任命的非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人员,应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内,根据任职资格条件和考核结果重新确定。

    (七)担任非领导职务的,不得同时担任行政领导职务。

    (八)根据工作需要和拟任职条件,非领导职务可以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符合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

    (九)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进行,坚持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允许突破职数限额和随意放宽任职条件。

    六、其 他

    (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和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本暂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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