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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问:某房屋租赁户要求房屋出租人提供房屋租赁发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营改增前,房屋租赁代开发票和缴纳税款在地税机关办理。请问,营改增后,房屋出租人该如何开具此类发票?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营改增之后,单位、已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出租房屋在国税办理发票,自然人出租房屋在地税机关代开发票,地税机关在征收房产税的同时,代征增值税。

    对此,营改增后,个人出租房屋和以前一样,房屋出租人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代开房屋租赁发票。需要提醒的是,营改增后,房东给租客的发票不再是地税发票,而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左上角将印有“代开”字样,销售方栏将有代开单位的相关信息,备注栏中有出租方的个人信息和房屋的详细地址。目前,个人想要取得房屋租赁发票,需要带上租赁合同以及身份证等资料到地税机关办理即可。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地税局 张泽民 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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