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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09年北京市卫生机构数
2004-2009年全市卫生机构数
单位:个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机构总数
4835
4818
4878
6189
6523
6603
其中:医疗机构
4700
4682
4752
6039
6371
6450
医院
502
519
541
535
537
522
卫生院
155
173
164
151
123
116
门诊部
351
423
505
639
754
768
诊所、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
3591
3417
3397
3530
3619
3592
疗养院
6
6
6
4
3
3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43
93
90
1126
1282
1395
妇幼保健院(所、站)
19
18
18
18
19
19
专科防治院(所、站)
28
27
26
28
26
27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9
28
28
31
31
31
卫生监督所(中心)
18
20
20
20
20
20
医学科研机构
28
25
22
28
26
24
注:本表统计范围不包括部队卫生机构以及3114家村卫生室
卫生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教育等工作单位。卫生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卫生监督所(中心)、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医学在职培训机构、健康教育所(站)等其他卫生机构。本资料不包括村卫生室(单独统计)。
医疗机构:指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急救中心(站)和临床检验中心。本资料不包括村卫生室(单独统计)。
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和护理院,不包括专科疾病防治院、妇幼保健院和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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