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建筑劳务公司分包了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某小区单元楼施工的劳务分包,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不含税总价为314.6万元,合同价不做调整。工程款按照施工进度按比例支付,工程完工后支付至8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97%,剩余3%做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返还。由于业主付款迟延,导致劳务工程的工程款一直未按照比例支付到位。工程竣工验收一年之久,工程款迟迟未付。劳务公司将恒泰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17.3万元。恒泰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劳务公司开具付款总额的增值税发票。劳务公司认为,合同签订的是不含税总价,没有义务开具发票。如果要开具发票,按照合同总价314.6万元乘以9%支付税款(28.314万元)后开票。而恒泰公司认为,公司凭票入账付款,不再单独给予税款,劳务公司可以按照314.6万作为含税价开具发票,而不是按照342.914万(314.6万 28.314万)开票。
【律师分析】
1、合同约定不含税价,承包人是否有开具发票的义务?
本案中,恒泰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约定的合同总价为不含税总价,关于合同的计价方法以及工程结算属于双方的民事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约定。因此,分包合同约定314.6万元为不含税总价,该约定有效。但合同价款不含税,并不意味着双方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为由放弃开票义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收取工程款是承包人的权利,但依法纳税和开具发票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发、承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价款为不含税价,但不能以此排除依法纳税和开票的法定义务。
2、劳务公司是按照不含税价开票还是含税价开票?
《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是不含税价314.6万元,既然劳务公司要给恒泰建筑公司开具发票。那么是按照总价314.6万元开票还是按照314.6万加上9%的税款28.314万元的合价342.914万开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因此,承包人提供建筑服务除收取不含税价款外还有要收取增值税款。本案分包合同虽约定为不含税价,但对于纳税开票产生的税款,按照规定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劳务公司可以向恒泰建筑公司主张支付28.314万元,因此,劳务公司应当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换言之,即便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不含税价,对于开票产生的税款承担没有约定。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漏洞填补规则处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税款应当由接受建筑服务的一方承担,而并非是提供建筑服务的一方承担。因此,劳务公司应当按照342.914万向恒泰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恒泰公司向劳务公司支付税款28.3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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