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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金融犯罪的两大趋势

                      文/赵玉来律师

      就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关于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定每隔几年就会作出补充和修正,这体现了惩治犯罪不遗余力的特点。就近年来的刑事立案来看,“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先刑主义’思潮不断抬头,刑法正出现积极刑法观的政策转向,这种转向以追求安全保障和风险预防为核心。”(黄伯青、李杰文:《金融创新背景下的金融犯罪变迁与审判思路调整》,载《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第4期。)可以说,我国对金融犯罪的治理也出现了扩张性、重刑化的倾向。

    一、刑法在金融领域的调整对象出现扩张倾向

    刑法修正的过程均反映了人们对金融领域以及金融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上的进步,也反映了立法者对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决心。在金融犯罪领域,立法上如此大规模地将一些行为入罪,主要的原因应当是当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不断翻新、层出不穷,对社会产生了很大危害,从而需要打击。

    比如说,在金融犯罪开始立法时,期货交易还没有成形,因而刑法中没有规定关于期货的犯罪。但是随着期货市场得发展,刑法以修正案的方式增加了期货犯罪的内容,同时将期货机构工作人员纳入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之中。

    对于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主要通过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个方面是通过增设新罪名的方式增加刑法规制金融领域行为的力度。第二个方面是在罪状中设置兜底条款,便于通过司法解释扩大刑法打击的行为的范围。第三个方面是通过对犯罪要件的扩张性解释扩大刑法对金融领域行为的打击。

    二、金融领域的刑事立法重刑化趋向明显

    最近几年,我国关于金融犯罪的刑事立法活动变得比较频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严密法网。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的八个金融犯罪的罪名中,对其中的五个罪名提高了法定刑。这一现象表明了重刑化成了金融犯罪的最新刑事立法的基本趋势。

    第一,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第160条)的法定最高刑。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原来只有一档法定刑,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该罪名,增加了一档法定刑,即“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表明该罪的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调整为最高十五年有期徒刑。

    第二,提高了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最低刑(《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原先有三档法定刑,最低刑为拘役。《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这一罪名的法定最低刑改为三年有期徒刑,同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三,提高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条)的法定最高刑。《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增加了一档法定刑,让该罪名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作者简介:

赵玉来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前检察官,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过某直辖市教委、某学校和几个企业(含1家央企)的法律顾问,已参与处理各类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案件200余件,参与过7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写作,并作为副主编出版了4本法律图书。作为技术派法律专业人士,喜欢不断吸收知识、建构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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