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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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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云南省

关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组织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3、落实国土资源巡回检查制度,实行"片警式"监管,对辖区内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国土资源所的巡回检查进行监督检查;
4、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开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按程序组织听证;
5、贯彻执行《信访条例》和《国土资源信访规定》,按信访程序处理信访案件,及时处理上级和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按时上报处理结果;
6、对基层国土资源所的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提高国土资源所的业务水平;
7、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通州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及时、准确、有效地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本区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土资源管理行政处罚包括对国土资源、矿产资源、测绘法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第四条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2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江苏省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一)受理:上级交办、巡查、信访、转办等渠道发现的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予以受理。
 (二)立案:在初步调查基础上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三)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后进行调查,搜集相关证据材料。
 (四)审理: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作出认定。由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请示报告,报单位主管领导。
 (五)讨论:调查结束后的案件,重大案件由办公会集体讨论并制作相关笔录并报领导审批。
 (六)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可制作书面告知书,由当事人签收,也可口头进行告知,并制作告知笔录。
 (七)听证:当事人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后3日内书面或口头提出听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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