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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释用典】侵权一张图片要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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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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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典型案例





外省市数据也差不多,仅选两例作为参考。


案例一

心唤醒公司与李彬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1)京73民终3698号

基本案情

李彬系一名插画师,创作了涉案美术作品:外地人、广场上、读书、吹泡泡、不感恩的心、赞的焦渴、青春小鸟、想念的人、安宁日、大门前、地铁上、午饭、胃中乡愁、麻辣烫、假诗之名、卖花人、通讯录、窗外、等位置、咖啡馆、永无岛、鞋子、守门人、家、剩余10%、电影院、小卖部、望京,总计28幅,并发表在了个人微博账号中。心唤醒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心唤醒”于2017年11月24日发表的题为《年轻人,最近你过得很累吧?》一文中使用了涉案28幅美术作品,李彬于2019年10月24日对上述行为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了电子证据保全。经核实涉案作品已经删除。李彬未提交公证费和律师费的票据或合同。李彬起诉请求判令心唤醒公司支付赔偿金45000元及李彬为制止心唤醒公司侵权支出的公证费300元、律师费1700元,共计47000元。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由于李彬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心唤醒公司的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数量、创作难度、作品独创性、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对于李彬主张的公证费和律师费,未提交相应的票据和合同,一审法院无法确认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发生的具体数额,不予支持。此外,法律虽未禁止将侵权的同一公众号中的作品分次诉讼,但建议李彬一次立案解决,以避免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判决心唤醒文公司赔偿李彬经济损失25000元。

因心唤醒文公司认为赔偿数额过高,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李彬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或者心唤醒公司的违法所得,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数量、创作难度、作品独创性、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的损害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确认,心唤醒公司赔偿李彬经济损失25000元。心唤醒公司主张一审判赔金额过高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单张图片赔偿893元】


案例二

上海富昱特公司与辅仁药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2022)沪0104民初919号

基本案情

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行使及维护案涉图片的著作权,富昱特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法律行为。辅仁药业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使用了富昱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共计6张。


法院观点

关于赔偿金额,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富昱特公司因被侵权遭受实际损失或辅仁药业公司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美誉度及创作难度、侵权作品的使用方式、大小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此外,虽然富昱特公司对其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取证费以及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均未提供证据,但考虑到维权确实会发生相应费用,故本院综合考虑本案诉讼标的、案件疑难程度及公证事项在整个证据保全中所占比例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600元。【单张图片赔偿100元】

相关规定





1.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侵权复制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设备等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为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现为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律师提醒





1.使用网络图片大部分依靠搜索引擎,网络图片,不存在统一的公开查询途径,很难直接找到图片的著作权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网络环境中,常见的署名方式就是水印、时间戳等,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同一张图片被二家以上的机构印有各自的水印,署名混乱,很难辨识。因此随意使用网络图片,很容易发生侵权的情况。


2.国家不断加大知产保护力度,维权途径日益畅通,相关取证技术更趋完善,图片侵权诉讼数量暴增,相关诉讼更加商业化产业化。统计显示,图片侵权案件占知产维权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原告即被侵权人胜诉率在96%以上,有些原告批量诉讼,一图一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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