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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纠纷典型案例 10 则|天同码 139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38 篇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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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年第3辑(总第109辑)《典型案例发布》部分监护权纠纷案例

       

01 . 民政局可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并成监护人

在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宜作为监护人,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情形下,民政局可被指定为监护人。

02 . 养父母的父母,亦可由法院指定为未成年人监护人

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养父母,虽与养子女的子女不存在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亦可由法院指定为监护人。

03 .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的,监护资格可予撤销

监护人长期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未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的,其监护资格可依法撤销。

04 . 父母虐待子女的,法院可依法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虐待、伤害子女,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依法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

05 . 父母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可变更监护人为祖父母

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情况下,可将监护人变更为实际履行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祖父母。

06 . 对收养子女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收养子女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侵害的,可变更监护人为实际承担监护职责的儿童福利院。

07 . 流浪乞讨人员无监护能力,救助管理站可为监护人

流浪乞讨人员无法承担起监护人职责,又无其他适格监护人的,可由法院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监护人。

08 . 监护人缺位时,民政局所属福利院可承担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能作为监护人时,可由民政局作为监护人,由其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监护职责。

09 . 父母故意伤害子女,法院可指定其他亲属为监护人

父母故意伤害子女而被撤销监护权的,法院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指定未成年人其他亲属为监护人。

10 . 未成年人受监护人性侵的,可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

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可指定民政局担任受性侵未成年人监护人

        

规 则 详 


01 . 民政局可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并成监护人

在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宜作为监护人,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情形下,民政局可被指定为监护人。

标签:监护职责撤销监护民政局

案情简介:2014年,与王某离婚后,随女儿邵某生活的邵某父因强奸、猥亵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而王某离异后另组家庭,对邵某不闻不顾。邵某后由好心人张某收留并被法院指定为临时照料人。2015年,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父母监护权,要求指定民政局为邵某监护人。

法院认为:①父母系未成年人子女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依有关单位和人员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本案中,邵某父对女儿实施性侵害,并长期虐待、暴力伤害邵某,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1项规定,为避免被监护人继续受到侵害,邵某父监护权应予撤销。王某长期未探望、照顾女儿,亦未承担抚养费用,对被监护人极度不负责任,亦间接导致其女儿长期受父亲虐待和伤害而不为人知,依前述规定,王某监护权亦应撤销。②邵某外祖父母年事已高,经济能力有限,且在邵某两周岁时即与其分离,多年未共同生活,缺乏感情沟通,且明确表示不同意抚养邵某。综合考量上述近亲属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邵某生活情感联系及本人意愿等因素,邵某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宜作为邵某监护人。③临时照料人张某虽与邵某长期生活,建立了一定感情基础,并要求承担监护责任,但考虑到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知识水平有限,家庭负担较重,独立履行监护责任存在困难,故张某亦不宜再作为邵某监护人。④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不仅能为邵某今后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邵某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同时民政局当庭表示为了邵某生活稳定和情感抚慰,将在取得监护权后,通过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方式继续委托张某照料邵某生活。分析以上优势,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民政局取得邵某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邵某身心健康,故判决撤销邵某父、王某对邵某的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邵某监护人。

实务要点:在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有限情形下,民政局可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相应国家救助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徐州铜山区法院(2015)铜民特字第0001 “邵某与王某监护人资格案”,见《邵某某、王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703/109:73);另见《民政局可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并成为监护人》(王牧、姬广勇、高晶),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4:29)。

 

02 . 养父母的父母,亦可由法院指定为未成年人监护人

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养父母,虽与养子女的子女不存在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亦可由法院指定为监护人。

标签:监护职责撤销监护养父母养子女

案情简介:2000年,周某甲与其养父母秦某夫妇经法院调解,双方解除养父母与养女关系。2005年,周某甲非婚生育女儿周某,并由秦某夫妇代为照顾。2013年起,周某甲未再看望周某,亦未尽抚养义务。2014年,秦某夫妇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监护人。

法院认为:①父母系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可依有关单位和人员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②本案中,两申请人虽为年迈老人,且与未成年人周某无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关爱之情,长期抚养周某,与未成年人周某形成密切关系,并经所在居民委员会同意,有权向法院提出撤销周某甲监护人资格。而在周某生父尚不明确情况下,生母周某甲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周某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甚至近一年多时间里,长期不看望周某,音讯全无,符合不履行监护职责情况,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人义务,不宜再担任周某的监护人。③鉴于两申请人长期抚养周某,具有抚养能力,双方形成亲密抚养关系,且相关证据亦表明未成年人周某在两申请人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可认为两申请人具备监护周某资格和条件。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由两申请人取得监护权后,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周某甲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被监护人周某的监护人。

实务要点: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养父母,虽与养子女的子女不存在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亦可由法院指定为监护人。

案例索引:上海长宁区法院(2014)长少民特字第1 “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见《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703/109:83)。

 

03 .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的,监护资格可予撤销

监护人长期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未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的,其监护资格可依法撤销。

标签:监护职责撤销监护财产权

案情简介:2002年,余某父亲因车祸身亡,母亲王某领取包含余某生活费在内的赔偿款后未再与余某共同生活。2015年,余某祖父母申请撤销王某监护人资格。

法院认为:①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责任。本案被申请人王某自认,从2003年开始余某与两申请人共同生活,余某教育、医疗等费用均由两申请人支付,且其领取了属于余某的生活费等款项并挪作他用,可认定被申请人王某作为余某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余某合法权益。②申请人长期抚育照料余某,具有监护能力,从有利于余某学习、生活角度出发,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王某对余某的监护资格,指定申请人为余某监护人。

实务要点:监护人长期未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未尽到抚养、教育职责,且将属于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等款项挪作他用的,其监护资格可依法撤销。

案例索引:浙江义乌法院“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见《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703/109:87)。

 

04 . 父母虐待子女的,法院可依法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虐待、伤害子女,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依法指定村委会为监护人。

标签:监护职责撤销监护村委会

案情简介:2014年,林某经常使用菜刀或火钳割伤、打伤9岁儿子小龙,经镇政府、村委会及派出所多次批评教育,林某拒不悔改。村委会请求撤销林某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作为小龙监护人。小龙亦表示不愿意随林某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①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监护职责。被申请人林某作为小龙监护人,对自己认为的被监护人不听话行为,未能采取说服教育正确引导方法,而是采用打骂等方式长期对被监护人进行虐待,经镇政府、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多次劝阻和教育,拒不悔改。被申请人行为已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侵害了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监护人。②申请人村委会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希望申请人村委会应更加妥善地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好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判决撤销林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

实务要点: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其他侵害行为,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在无其他近亲属和朋友担任监护人情况下,按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原则,法院可依法指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案例索引:福建仙游法院(2014)仙民特字第01 “某村委会与林某监护人资格案”,见《林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703/109:71)。

 

05 . 父母不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可变更监护人为祖父母

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情况下,可将监护人变更为实际履行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祖父母。

标签:监护职责撤销监护祖父母

案情简介:2007年,屈某意外死亡,其妻岳某独自离家未归。留下一子一女长期与屈某父母生活。现岳某已再婚。屈某父母申请撤销岳某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为监护人,岳某表示同意。

法院认为:①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岳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现被申请人岳某对申请人屈某父母申请撤销其对子女监护权、同时指定申请人屈某父母夫妇为监护人的主张同意无争议,孩子一直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由祖父母抚养至今,故对两申请人主张应予支持。②依《民法通则》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4条、第20条之规定,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岳某对子女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为申请人屈某父母。

实务要点: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情况下,可将监护人变更为实际履行抚养、照顾未成年人的祖父母。

案例索引:陕西兴平法院(2015)兴民特字第00002“岳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见《岳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703/109:75)。

 

06 . 对收养子女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可撤销监护人资格

对收养子女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侵害的,可变更监护人为实际承担监护职责的儿童福利院。

标签:监护职责撤销监护儿童福利院收养子女

案情简介:2011年,寺庙出家人徐某收养患有脑裂畸形的1岁弃婴许某。2014年,徐某将该弃婴送至儿童福利院后不再探望及支付费用。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徐某监护人资格,指定儿童福利院为许某监护人。

法院认为: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责任,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②许某生父母不详,且患有脑裂畸形疾病。许某由寺庙送至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期间徐某长期不履行监护职责,庭审中亦明确表示其不具备抚养、监护许某能力。儿童福利院愿意担任许某监护人,并已实际履行了监护职责。故申请人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徐某监护资格,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徐某对许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儿童福利院为许某监护人。

实务要点:对收养子女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儿童福利院作为民政部门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作为监护人。

案例索引:江苏常州天宁区法院“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见《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703/109:77)。

 

07 . 流浪乞讨人员无监护能力,救助管理站可为监护人

流浪乞讨人员无法承担起监护人职责,又无其他适格监护人的,可由法院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监护人。

标签:监护职责撤销监护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

案情简介:2015年,流浪人员吴某生育一女婴后私自出院,吴某及其父母均拒绝抚养和监护孩子。救助站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吴某系流浪人员,没有生活来源,经济困难,虽为孩子母亲,但未尽照顾孩子责任,甚至将孩子丢弃医院,私自离开。孩子出院后,均由救助站抚养。吴某父母亲亦表示因经济困难,无法抚养孩子而放弃抚养权。孩子父亲亦身份不明。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依《民法通则》第16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吴某监护人资格,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监护人。

实务要点:流浪乞讨人员无法承担起监护孩子职责,又无其他适格监护人的,可由法院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为监护人。

案例索引:海南琼海法院“吴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见《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703/109:93)。

 

08 . 监护人缺位时,民政局所属福利院可承担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能作为监护人时,可由民政局作为监护人,由其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监护职责。

标签:监护职责撤销监护民政局儿童福利院

案情简介:耿某长期遭受父亲殴打,公安机关调查期间,耿某父离家出走。耿某母亲患有智力残疾亦下落不明。其他近亲属均无力作为监护人。居委会将耿某送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起诉要求撤销耿某父母监护权。

法院认为:①耿某父经常殴打儿子,给其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及精神伤害,其已不能继续承担监护责任。马某虽系耿某母亲,但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独立生活能力,亦无力继续承担监护责任。耿某其他近亲属均无力作为监护人。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此案进行了缺席审理,判决撤销被申请人耿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作为耿某监护人,由民政局所属儿童福利院承担对耿某的监护职责。

实务要点:未成年人父母及其他近亲属均不能作为监护人情况下,可由民政局作为监护人,由民政局所属儿童福利院承担监护职责。

案例索引:黑龙江鹤岗兴山区法院“耿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见《耿某某、马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703/109:79)。

 

09 . 父母故意伤害子女,法院可指定其他亲属为监护人

父母故意伤害子女而被撤销监护权的,法院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角度,指定未成年人其他亲属为监护人。

标签:监护职责撤销监护舅舅故意伤害

案情简介:2015年,何某父亲持刀捅死何某母亲及外祖父,并捅伤何某。村委会出具证据,认为由何某舅舅作为监护人更有利于何某成长。

法院认为:①监护人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②本案中,被申请人何某父捅死何某外祖父和母亲,并捅伤何某,严重损害了何某身心健康,申请人作为何某舅舅申请撤销何某父监护资格,应予支持,由申请人担任何某监护人更有利于何某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何某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作为何某监护人。

实务要点:父母故意伤害子女而被撤销监护权的,法院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影、健康成长角度考虑,指定未成年人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

案例索引:浙江乐清法院“何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见《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703/109:81)。

 

10 . 未成年人受监护人性侵的,可指定民政局为监护人

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可指定民政局担任受性侵未成年人监护人。

标签:监护职责撤销监护民政局性侵

案情简介:2012年,丧偶、再婚又离婚的秦某父亲与未成年女儿秦某租房居住期间,多次强奸秦某。2014年,法院判处秦某父亲有期徒刑13年半。依检察院检察建议,民政局向法院申请撤销秦某父亲监护人资格。

法院认为:①被申请人秦某父对女儿实施性侵,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第1项规定,对被申请人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②申请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将秦某视为孤儿进行救助,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监护权,自愿承担监护职责。这不仅能为秦某今后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秦某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民政局取得秦某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秦某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秦某身心健康。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监护权,指定民政局作为秦某监护人。

实务要点: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法院可由民政局担任受性侵未成年人监护人。

案例索引:湖北利川法院“秦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见《卿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703/109:91)

核校:简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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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文启事 · 补充说明


1 . 本次征文,旨在汇聚法律人和技术人的专业智慧,在这个信息技术应用和大数据研究开发日新月异的时代,为司法审判的公正高效,为裁判和执行的快速便捷,提供可资借鉴的智力参考。


2 . 突出“智慧”主题,您可以记录所在法院、身边伙伴正在运用的智慧/技术手段,提出建议;您也可以憧憬智慧法院整体架构或某个具体方案;您还可以勾画案件审理的未来场景:大方案到小工具。


3 . 来稿内容重在贴近裁判、执行工作实际需求,与科技、网络、信息连接,回应法官(助理、书记员)、律师、当事人的高效期待,可叙可议可文可图,文体不限题材随意。篇幅以 2000-8000 字为宜。


4 . 文风力求简约实在,言之有物,所述所想既能包含智慧元素、体现理念创新和技术创新,又能尊重司法规律,与一线司法工作实践“接地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操作性,避免清谈空议,避免鸡汤口水、套话八股。


5 . 评委将由法官、律师、技术专家共同组成,兼顾不同地域不同层级,客观、公正、全面地阅看和评议活动来稿。俟征文时间截止,擢定优秀作品并公布之时,一并公开评委名单。


6 . 本次活动进程安排:4月24日-6月30日,征文阶段;7月1日-7月15日,评选阶段;7月18日,公布获奖作品名单和作者;7月22日--依序推送获奖征文。


7 . 本次活动咨询方式:可以直接回复审判研究公众号留言;也可以添加联系人简牍,微信号ID:L36003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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