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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和误工费可以兼得丨法牌屋下

      小钱上班期间因工作需要外出,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公司既没有与之签订合同又没有为之缴纳社保,那么小钱的权益还能得到保障吗?近期,昆山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2015年6月小钱进入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从事维修方面的工作,2015年8月的时候因为公司工作的需要,小钱被派出去工作,但是很不幸的是,在路上却被车撞了,导致小钱右胫骨骨折,经过住院治疗并做了手术, 于2015年10月出院,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载明休息一个月。 2016年3月的时候小钱向公司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关系。在2017年4月取出内固定之后,小钱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九级。之后,小钱向车祸肇事者以及保险公司起诉赔偿损失,最后三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与肇事者已经将部分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支付给小钱。


  但是在小钱向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提起仲裁的时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在仲裁裁决之后,公司仍认为小钱要求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交通费不应当由其支付。无奈之下,小钱只能诉至法院。经过昆山法院查明事实之后,维持了仲裁裁决结果,并且要求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另外支付了部分护理费。该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上诉至苏州中院,苏州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提醒: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因此根据诊断证明书,被告的停工留薪期为2015年10月至2015年11月一个月的时间,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该按照小钱受伤前的平均公司支付小钱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由于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并未为小钱缴纳社保,故应当支付小钱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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