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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推荐】2017年度上海市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上)

转自: 汇业法律观察

家事无小事。


婚姻问题已逐渐成为大众关注的热点,一个离婚案件影响的不仅仅是夫妻两个人,可能还有孩子和双方父母。离婚已经开始成为几个家庭之间的问题,随着财产种类和数量的增长,离婚诉讼变得越来越复杂。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笔者团队用了最“笨”的方法来完成这份报告,我们整理无讼案例数据库公布的2017年度的上海各级法院1547份判决,每一份判决书我们都进行了研读,所有判决离婚的案件以及其他具有典型特点的案件我们都进行了二次研读整理分析。这三个月研读整理分析案例的过程,同样也是笔者团队学习的过程,我们希望通过这份报告,上海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情况以数据分析和案例思考的形式向读者朋友做个介绍


但遗憾的是,由于离婚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我们无法通过公开渠道了解以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案件详情,且有部分公开的裁判文书隐去了当事人性别、年龄等身份信息,因此可能导致本次数据统计结果与真实情况有所差别,特此说明。我们衷心地希望读者朋友能够多提意见和建议,以便我们能够在未来2018年度的报告中得到提高,谢谢。


第一部分:数据分析


一、2017年上海市各区离婚案件判决公开数量及分布情况



在上海市各区级人民法院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虹口区人民法院2017年公开上传的离婚案件判决数量位居前三,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传的判决数量达到总量的1/5左右,宝山区人民法院紧随其次。


浦东新区是上海市占地最大、人口最多的行政辖区;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现有陆家嘴法庭、川沙法庭、自贸区法庭等9个派出法庭,是一家承担着超大案件体量的基层法院,其所上传的2017年离婚判决共500余起,为我们探索上海法院离婚案件审判思路提供了很大的参考意义。


徐汇区人民法院和长宁区人民法院作为上海市中心主城区基层法院,所上传的2017年离婚判决相加不到10起,这令我们在拟开展全面分析2017年上海法院离婚案件大数据的工作时不免有些遗憾。


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我们深知法院工作的辛苦忙碌,但也借此小小呼吁各区法院在从事繁忙司法审判工作之余,能够积极推进判决公开上网,以在大数据时代为公民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创造一个更便利的司法环境。


二、离婚原因



在离婚原因上,根据大数据显示,绝大多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系“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双方性格不合”,多为男方与女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但时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第二大感情杀手为“婚外情”。本文将一方指责另一方出轨、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均包含于此列:轻则有一方与他人暧昧聊天、亲密合影情节;重则有一方长期与他人同居、养育非婚生子女情节。


随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为一方有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或夫妻双方长期异地、分居,以上情形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调解无效,则可准予离婚。


其他较为常见的离婚原因有:婆媳关系不合、家长对婚姻干涉过多、因经济问题产生矛盾、子女教育理念不同、对是否生育存在重大分歧、冷暴力缺乏沟通、一方身患重疾、大额负债等。


结婚无须理由,离婚的理由形形色色且需法院准许。常有委托人问,为什么离个婚这么麻烦?看似烦琐的离婚程序实则为了保障婚姻中相对弱势一方(或有)的合法权益;相对效率而言,制度先守护公平正义与社会秩序。


三、起诉次数



2017年上海法院公开的离婚判决中,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达73%左右,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近21%,第三次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约4.5%,还有极少量案件系第四次和第五次起诉离婚。


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有双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有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在第二次及多次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多为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故法院首先审理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如认定未破裂的,则不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如认定破裂的,才会处理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因此,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在应诉答辩时,对于是否同意离婚,已然不再是一种简单的表态,而是成为一种诉讼策略选择。


四、双方年龄




统计数据显示,80后男性和80后女性是2017年离婚案件的主要构成人群,比例几乎占据各年龄阶段当事人的50%。目前而言,80后的年龄在29-38岁之间,正处于成家立业的黄金年纪,也正经历着婚姻初期的种种磨合与挑战。


年龄在“70后”的当事人也不在少数,占比约25%,他们大都已步入不惑之年,工作、经济趋于稳定,却也难以避免婚姻之痒。其余年龄阶段依次分布在“60后”、“50后”、“90后”、“40后”;“50后”和“60后”的不少当事人因子女成年、不再有抚养子女压力,故选择结束了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而值得一提的是,“90后”当事人的离婚率也正在逐年提高比重,他们已然纷纷走出校园、踏上社会,成为人夫人妻和人父人母,他们的婚姻问题较多出在父母干涉、与长辈关系不合。


时代浪潮更迭,人群在变,婚姻的定义在变,合则来、不合则去。


五、第一次起诉不判离比例



根据2017年上海法院公开的离婚判决统计,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经调解不成后准许离婚的案件比例约占二成,不准许离婚的案件比例约占八成。


在第一次起诉准许离婚的案件里,有部分案件为男女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仅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问题有异议,有部分案件为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五类准许离婚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所列举的十四种感情破裂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是被审慎运用的。


可以看出,第一次起诉判不离的概率极大,尤其对于因生活琐事争吵、性格不合等日常矛盾导致的夫妻感情不和,上海法院在判断该类案件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问题上从严又从紧。


六、第二次起诉不判离比例



第二次起诉离婚不判离的概率约为五成。


相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者,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当事人已然经历了六个月的诉讼限制期(《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六个月的诉讼限制期俗称“冷静期”,男女双方在冷静期内并无和好表现且一方在冷静期后坚持再次起诉的,第二次起诉被判离并非没有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一些经历第三次、第四次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则可能存在婚姻较长、婚姻基础十分牢固、婚后感情和睦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无明确离婚原因、双方并未分居生活等情形。


七、原、被告聘请律师情况




根据统计,离婚案件中,原告聘请律师占总数的59.40%,而被告聘请律师仅占总数的26.5%。考虑到双方对婚姻可能持有不同的态度,加之经济能力、法律意识、准备时间等因素,在离婚诉讼中,原告更倾向于聘请律师代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选择专业律师来为自己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八、婚龄情况



数据显示,婚龄在10年以内的夫妻,其诉讼离婚案件占比随着婚龄的增长呈缓步上升趋势;婚龄在0-3年的夫妻,离婚案件数量占比10.73%;婚龄在3-5年的夫妻,离婚案件数量占比为13.25%;婚龄在5-7年的夫妻,离婚案件数量占比为15.13%;婚龄在7-10年的夫妻,离婚案件数量占比为17.39%。而婚龄10年以上的夫妻,其诉讼离婚率也并未因为已经“老夫老妻”而有所骤减,仍保持了43.5%的较高比例。


综合离婚双方年龄、离婚原因观察,婚初离婚的人群多为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彼此不甚了解;结婚几年离婚的人群多为因婚后双方各种性格理念相背离;结婚十年以上离婚的人群多为夫妻之间存在根深蒂固的分歧,某些因素一触即发,最终成为离婚的导火索。


九、是否涉及子女抚养权及子女年龄分布




根据统计,离婚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包括最终不判离婚的)占案件总量的69%,其中,子女年龄在2-10岁的占52.77%。由此可见,孩子并不是婚姻关系的保护伞,反而,因照顾孩子等琐事引发的夫妻矛盾非常常见,孩子在2-10岁是夫妻双方闹离婚的高峰期。


十、抚养费判决情况



在本次统计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判决的抚养费金额普遍较低。其中,抚养费小于1000元/月占总数的69.57%;抚养费为1000-2000元/月占总数的21.74%;抚养费为2000-3000元/月占总数的5.95%;抚养费为3000-4000元/月占总数的2.12%;抚养费为4000-5000元/月和抚养费超过5000元/月仅不到总数的1%。


十一、离婚纠纷案件二审情况



我们没有检索到2017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所有计入数据统计的案例均来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84案例中,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76例,略有调整的8(其中3例由法院直接判决调整,余下5例被上诉人自愿增加补偿)

   

上诉请求主要包括:1.不判离婚;2.改判离婚;3.变更直接抚养权;4.变更抚养费;5.重新分割财产。各项上诉请求具体比例为:

 

通过对二审案例的研读我们发现,在是否判决离婚以及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方面,中院完全维持了基层法院的判决结果,只是在极个别案例中,对于抚养费金额以及共同财产分割有所微调。


在有所微调的案件中,以被上诉人做出让步为主。在(2017)沪02民终3698号案件中,被上诉人自愿另行补偿上诉人8万元,法院据此改判。在(2017)沪02民终4172号案件中,双方均同意变更东风日产牌小汽车归上诉人所有,法院予以改判。在(2017)沪02民终5543号案件中,被上诉人自愿降低上诉人支付孩子抚养费数额,由每月3000元降低为2300元,系其自愿且合情合理,法院予以准许,并予以变更。在(2017)沪02民终7259号案件中,关于孩子的探望权,一审庭审中,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孩子年龄尚幼,本院尊重双方在一审中的意见,且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也表示同意,对一审法院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予以改判。在(2016)沪02民终8485号案件中,二审中被上诉人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意见,相较原审已做了较大的让步,法院予以准许,并据此改判。在(2016)沪02民终8497号案件中,原审法院对涉案财产分割时所适用的处理原则并无不当,二审中被上诉人自愿多支付20万元房屋折价款,应予准许。


只有一则案例是由于上诉人提供了新证据而改判的。在(2016)沪02民终10238号案件中,上诉人主张案涉房款应扣除支付的税款102,760.38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并经法院查明属实。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法院认为该笔税款支出应在售房款中扣除。将折价款由人民币989,000元调整为人民币69万元。


只有一则案例是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认定有误的。在(2016)沪02民终9372号案件中,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分割天目中路房屋时,上述上诉人父亲出资情况应作为考量因素。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并对被上诉人应支付天目中路房屋折价款数额予以重新酌情确定。将折价款由人民币87万元增加为人民币1,183,276元。


看看二审法院“大方向不会变,小细节可微调”的判决情况,更加告诫我们一审一定要用心把案件做扎实,不然若是指望二审扭转乾坤,那只能是“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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