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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详解不良资产处置知!

不良资产处置手段包括直接催收、债务重组、以物抵债、诉讼追偿;债权出售、拍卖出售;打包处置、委托清收等。


一、直接催收


1、定义


直接催收包括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上门催收,发送催收函等。催收函模板如下:


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

编号:

                      客户名称):

    贵单位与我单位签订的(合同)             ,共计金额           ,利息      ,其他费率        ,累计             ,已于           日到期。根据合同规定,我单位自逾期之日起按           计收逾期利息,按        计收其他费率。对此,我单位向你单位发出还款催收函,请你单位在尽快还清所欠我单位贷款本息。否则,我单位将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必要时依法清收。

                                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

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     回执

***:

    我单位已收到贵单位          日签发的第   号《逾期贷款本息催收函》,我单位认可该项事实,并保证承担按时还款的责任。现将回执退回,请查收。

                           借款单位公章:

                           经办人:       电话: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临时性欠息,还款能力以及还款意愿尚较强的债务人催收。


二、债务重组


1
定义


债务重组是指根据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对原贷款条件适度调整,适当让利,包括不良资产债务人的变更、担保主体及方式的变更等方式。


2
适用范围


借款人存在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情形。可特别针对联保类小微业务使用。


三、以物抵债


1
定义


以物抵债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的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债权人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
适用范围


在银行债权到期时,债务人、担保人发生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等情形,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协商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可通过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包括“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两类方式。 


采用以物抵债方式时,应按有关规定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产权和实物状况、评估价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债权数额,并对剩余债权继续保留追偿权。制定抵债方案时,必须考虑抵质押物管理成本和后期变现前景,预估抵债资产变现率,避免因抵债价格高估、后期处置困难造成二次风险,为下一步处置打下良好基础。此外,对于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四、不良资产债权打包出售


1、定义


不良资产债权出售是指为了最大限度保全债权人利益,依据债权委员会决议或政府干预行为等原因,或采取公开竞争性出售交易方式,将债权人不良资产对应的债权全部或部分以收回现金为对价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2、适用范围


不良资产一般整合成资产包组合搭售,一般适用于催收时间长、占用银行资产规模的方式,但不良资产打包出售折率较低,损失往往较大。


五、诉讼追偿


1
定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采取诉讼途径,可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查封。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或者异地封存。该措施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其他财物。一经查封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移动或处分,即使是其他法院也不得将已经查封的财物借口是其他案件的抵押物、留置物或者另案的标的物,判决归本案以外的当事人。


扣押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场所予以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被申请人动用和处分。该措施主要适用于便于移动的较为贵重的财物。对被扣押的财物应进行异地保管或者由法院直接保管,任何人及有关单位及法院都不得擅自动用。


冻结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合作涉及其他金融机构,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处分其存款的措施。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此项措施不仅能够及时地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防止被冻结财产的人以冻结的财产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冻结措施既可以适用于个人的储蓄存款,也可以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所谓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外,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应视为财产保全措施均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中,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补充规定,以适用审判实践的需要。


2
适用范围


在经济下行期,部分区域法院因案件增多、人手不足,导致零售不良贷款项目的诉讼清收存在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在诉讼中,如果被告人失联,法院将进行60日公告送达,则诉讼、执行案件结案期限较普通案件将更长。 鉴于公检法部门在加快司法处置进程中作用重大,因此,律师事务所作为银行与公检法的桥梁至关重要。在选取外部律所时应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并充分利用其专业优势,以清收效果和效率作为风险代理案件考核的最终标准,同时加强对律所的督促管理,制定个案司法程序进展表,对关键程序节点逐一跟进,对案件进程按周掌握、推进,最终通过综合运用上述手段尽量缩短司法处置进程。 对于催收无果的不良个贷,各银行要尽早启动司法程序,争取首轮查封抵押物。同时,应紧密结合诉讼与催收,确保在司法程序过程中仍保持有力度的催收。对于抵押物涉及多轮查封的案件,应积极与法院、其他交叉查封的债权人协商,合力处置抵押物,尽早收回执行款。


六、委托清收


01

定义


根据清收需要,银行可将不良贷款的催收和诉讼外包专业机构,既可诉讼外聘、也可非诉讼外聘,包括委托催收公司委外催收、委托律所批量风险代理等。 


02

适用范围


针对批量式的小额违约客户,可采取委外清收方式,减轻清收压力。


七、创新模式


1、债转股,即将债权转化为股权,进行阶段性持股,并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


2、多样化出售,包括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招标转让、竞价转让、分包等。


3、资产置换,两个市场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经验需要,通过合法的评估程序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签订置换协议。


4、租赁,对非现金资产,如房产、机械设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收回现金。


5、证券化,通过SPV把不良债权打包买断后设计成证券化产品发售。破产重组或清算:通过破产程度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债权、银行存款等予以整体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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