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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判定

【裁判要旨】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且此类商标侵权行为若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亦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

上海集爱遗传与不育诊疗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集爱公司)依法享有 “集爱及图文”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包括医疗诊所、人工授精、试管授精等。重庆市永川区计生集爱医院(以下简称永川集爱医院)系经原永川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和永川市卫生局批准变更而来,其在医院内外和微信公众号中对外宣传时广泛使用“计生集爱医院”等字样。

上海集爱公司的诊疗科目为优生学专业、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永川集爱医院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儿科/新生儿专业、妇产科等。

上海集爱公司遂起诉永川区集爱医院侵害其商标权,请求判令永川集爱医院停止侵犯涉案商标的行为并更改医院名称、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即原告的许可,在其医院内外和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含有“集爱”字样的标识,与原告的“集爱及图文”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被告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导致公众对于商品或服务来源混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显示,原告的“集爱及图文”注册商标在市场中具有比较广泛的影响力。被告从事不孕不育诊疗,与原告的经营范围和诊疗科目交叉重叠,属于同业竞争关系。因而,被告擅自在其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集爱”字号,已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永川集爱医院立即停止在其营运场所和对外宣传中使用含有“集爱”字样的标识;永川集爱医院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集爱”字号;永川集爱医院赔偿上海集爱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十六万元。

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被告使用含有“集爱”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是被告使用含有“集爱”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1.被告使用含有“集爱”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目前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由各级工商机关在其区域范围内负责,登记时并不与商标进行联合检索,因而会产生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情形。法律对于此类权利冲突的处理以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为原则。如果企业字号相对于周围的图文环境给一般公众有突出的视觉效果并留下较深印象,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产生混淆,则基本可以判定系“突出”使用。本案被告企业名称中的“集爱”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集爱及图文”中的文字相同,而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内外和微信公众号中的宣传均以突出字体在醒目的位置使用“集爱不孕科专业治不孕”、“集爱品牌”等字样。据此可以判定,被告是将“集爱”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了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被告从事的不孕不育服务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的服务存在某种联系。

2.被告使用含有“集爱”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工商登记等合法形式,但实体上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既不需要以行政处理为前置条件,也不应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

司法实践中,判定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需遵循因果关联性原则。本案中,涉案注册商标有效期自2003年7月14日起,被告获得批准使用含有“集爱”文字的企业名称自2005年2月20日起,原告享有涉案注册商标权早于被告使用“集爱”文字的时间。在信息网络发达、交通便捷的现代社会,公众选择医疗服务并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地区,由于被告与原告均向公众提供的生殖健康方面的医疗服务,两者之间显然具有实质的竞争关系。特定受众在微信平台中用“集爱”搜索公众号,会显示 “永川区计生集爱医院”以及“集爱不孕不育中心”等相关选项,容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两者会存在某种特殊的关联,会直接导致原告损失其潜在客户,进而损害其商业利益。

3.判决被告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集爱”字号于法有据且有现实的可执行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亦诉请被告企业字号中不得含有“集爱”两字。被告原先登记的名称为重庆市永川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其企业名称中若不再使用“集爱”字号,并不影响其向公众提供的生殖健康方面医疗服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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