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只要具备八种情形之一,高院都应当再审。
1、广大人民群众常常被省高院的裁判所忽悠,因为高院的裁判只笼统的写不符合第九十一条规定,都没有明确指出不符合第九十一条的哪项规定,省高院自身都严重违法,法律文书错漏严重,法律依据指向不明。
2、法官入额要通过法律资格考试,查看2018年实施法律资格考试入额的省高院法官所写的裁判文书,文笔和法律逻辑、审判逻辑,根本就不足以担任省级法院的法官,这些人是怎么进入法院的?又是怎么入额的?那些裁判文书真是丢中国审判机关的脸:没有查明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没有审查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律依据和程序法律依据,就认为行政机关不违法,连最起码的遮羞布都扔了,赤裸裸的官官相护,这才是行政诉讼案件真正难打的根源。
3、最高院规定审判文书公开,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审判文书,怎么敢公开?几百个行政诉讼案件,之前查询,公开的不到20个,不敢公开的案件哪个经得起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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