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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法官,理应受到处罚

贵州一村官因不满法院判决,发短信辱骂承办法官“狗庭长”。7月21日,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依法以妨害民事诉讼,对村官赵进才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3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案外人通过各种方式侮辱法官的事时有发生。对此类行为,一般的法院都采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少有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的。此次贵州法院对发短信辱骂法官的村官作出拘留15日、并处罚款3万元的处罚,其意义并不仅仅是对一个违法行为人作出了处罚,而是对此类违法行为亮出了鲜明的态度,以此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专章规定了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其中,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可以处罚款、拘留等处罚。该村官因不满涉及其亲属的判决,以发短信的方式侮辱承办法官,且拒不认错,理应受到处罚。

因为各方当事人的诉求不同、期望不同,一旦判决结果没有符合自己的预期,难免会对法院、法官产生不满,这很正常。但即使是不满判决结果,也应当采取理性的方式来表达,比如说,可以与法院、法官沟通,要求进一步作出法律释明,更可以通过法定的上诉、申诉等渠道来行使权利。

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某些当事人偏偏不走正常的渠道,不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某些案外人不问情由,对法院裁判胡乱指责,甚至采取更为恶劣的方式攻击法院和法官。他们这样做,一方面是根本没有树立起尊重法律的理念,是典型的目中无法;另一方面,也与长期以来某些领域不良的法治生态有关系——辱骂法官等违法行为,往往并没有遭遇严格惩处。

法治建设进程并非一帆风顺,真正建立起人人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局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以及司法改革的深化,我们有理由要求每一位司法人员恪尽职守,不断提高办案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同时,也很有必要对一切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打击,让“目中无法”者失去生存的土壤。

文/庾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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