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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泽周刊115】承包人单方委托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书,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承包人诉前单方委托有关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将鉴定书作为确定工程造价的证据。发包人认为,该鉴定书是其单方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何认定该鉴定书的效力?

 

承包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尽管属于其单方证据,但并非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证据,或者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据此,发包人对承包人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反证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予准许。

 

常设中国建设工程法律论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鉴定指引》第41条:“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仲裁程序之前自行委托的鉴定,建议裁判者不宜以单方委托鉴定为由而不予采信,应要求另一方就该鉴定意见发表全面的质证意见。如果经过质证,裁判者认为确存在可能导致该鉴定意见错误的重大程序或实体瑕疵,可以考虑另行鉴定;如果该鉴定意见符合证明标准或者可以通过补充或补正而符合证明标准的,可以考虑对该鉴定意见或适当补充或补正后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或部分采信。”

 

综上,对于承包人单方委托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在发包人全面质证的基础上,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存在重大程序或实体瑕疵可能导致鉴定意见错误的情形,继而决定予以采信或者另行鉴定、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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