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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2期】十年前“命案”现形记——郴州市检察院督办一起故意伤害案始末
   

一纸泣血控告信,惊现十年冤死魂。人命大案岂能调解了事?面对“消失了”的证据,郴州检察机关如何上演当代“洗冤录”,让饮恨十年的冤魂得以安息?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涛惦记的一起立案监督命案终于取得了重大进展:“消失”的证据找回来了,并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逍遥法外十年的凶手投案自首,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11月下旬,笔者从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案已经移送审查,不久将被提起诉讼。

欣慰之余,江涛检察长在市检察院侦察监督科呈送的《关于办理欧阳孝忠被故意伤害一案的情况汇报》上批示:“……市院侦监科高度重视群众呼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措施有力,效果明显,值得学习和借鉴。”


迟到的泣血控诉让检察长揪心


2015年10月10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一份普通的挂号信,送到了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江涛的办公桌上。

写信人叫宿秀明,是一位年逾古稀的湘西保靖县苗族老人。信中反映:1996年,其子欧阳孝忠入赘到湖南省桂阳县荷叶镇兰家,与兰某娥结为夫妻。2006年8月2日,在煤矿务工的欧阳孝忠被谭家玉打伤,致肝脏破裂,于8月31日抢救无效死亡,凶手至今逍遥法外,请求检察机关还被害人一个公道!

来信还附上了2006年12月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在当地派出所干警主持下进行。调解的原因是:“欧阳孝忠因肝癌晚期死亡一事”,而非殴打致人死亡。协议约定:由甲方(谭家玉)一次性补偿乙方(兰某娥)丧葬费、死亡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52700元;乙方放弃对甲方的其他民事赔偿请求权,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读罢来信,江涛检察长震惊了:人命大案,岂能调解了事!是什么原因让公安机关连案都没有立?这十年间,被害人家属经受了多少令人难以想象的折磨与苦难?

 江涛检察长当即将来信批转给分管侦查监督的副检察长何江龙彻查。

 很快,市检察院成立了由副检察长何江龙亲自挂帅,侦查监督科科长陈平、副科长刘艳具体负责的督办工作组。“督办案件不仅仅是催进度,也不仅仅是宏观上把握方向,更重要的为基层检察院排除办案干扰和阻力。”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何江龙对督办组准确定位:“要帮助基层检察院和承办人解决具体办案困难,确保督办案件依法顺利推进。”

 次日,桂阳县检察院成立了由该院当时的党组书记、检察长汪德华为组长的立案监督工作组,并抽调经验丰富的检察干警郭维新具体承办。


督办推进、引导取证,“消失”的证据回来了


从2006年8月案发至2015年10月,时隔九年。检察机关要监督公安机关对一起时间跨度如此之长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谈何容易?

首先要解决的是追诉时效问题。为此,市检察院督办组反复研究,认为:该案未过追诉期限。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陈平告诉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本案案发于2006年8月2日,案发当天被害人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受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当年12月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这足以证明被害人在追诉期内已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控告,而公安机关接到控告后应当立案却不予立案,因此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015年12月10日,桂阳县检察院向该县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桂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胡永华对此高度重视。12月23日,桂阳县公安局决定对欧阳孝忠被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并由县刑侦大队承办。

立案容易,取证艰难。

“时间跨度太长了,我们从公安机关调取到仅有的几份证据材料全部是复印件。”具体承办该案的检察干警郭维新说:“原始证据找不到,仅有的几份复印件又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案怎么办,当时心里真没底。”

面对办案困难,市检察院督办组与县检察院立案监督组反复会商,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引导公安机关重新取证!

“重新取证不仅工作量大,司法成本高,而且办案风险也很大。”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刘艳说:法医鉴定,鉴定结论与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因果关系,救治被害人的医院原始病历,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害被人死亡前公安机关的问话笔录,等等,这些重要证据缺一不可。以目击者的证人证言为例,最关键的两名目击者是被害人曾经的工友,常年在外务工,居无定所,事隔多年还能找到他们吗?这无异于大海探针!

“公平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缺席!取证再难,也要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让被害人家属在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当督办组将案件督办进展情况与重新取证的风险作了专题汇报之后,市检察院检察长江涛斩钉截铁地说。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江龙、时任桂阳县检察院检察长汪德华与县公安局局长胡永华等领导多次沟通,最终达成一致:请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县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重新收集、固定证据,同时尽快将犯罪嫌疑人谭家玉等人抓捕归案。

法医鉴定意见是该案的核心证据之一。在市县两级检察院的努力下,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室找回了当时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显示:死者因肝癌组织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8月2日的外伤是导致其肝脏病变组织第一次破裂出血的起因。

为了查明被害人死因与故意伤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市检察院督办组听取了肿瘤专家意见。专家认为:肝癌组织由于外伤破裂造成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的,基本上没有办法挽救生命。

为了取得当时两名目击者的证人证言,桂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像大海捞针一样,通过技术侦查、走访调查等多种手段,历时数月,最终在广东找到了这两位目击者,成功取到了证人证言。

在市县两级检察院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下,“消失”了的证据终于重新启获,并且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


十年沉冤必然得雪,留下的警醒值得深思


2016年5月9日,犯罪嫌疑人谭家玉主动向桂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5月13日,同案嫌疑人林长帅(谭家玉的妹夫)也在北京被传唤到案。面对如山铁证,犯罪嫌疑人完整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2016年6月7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谭家玉、林长帅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县检察院认为,两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逮捕条件。

随着“消失”的证据逐一重新启获,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被害人十年沉冤必将得雪,然而该案留给人们的警醒却值得深思。

“争一时之气、逞一时之快,是惹祸的根苗!”承办检察官心痛地说:案发当天,谭家玉得知欧阳孝忠骂了其父亲,便找来妹夫林长帅帮其父亲(岳父)出口恶气,殴打了欧阳孝忠一顿,不曾想却因此摊上了人命大案。

该案第二个应该让人们警醒的法律常识是——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刑事案件不适用刑事和解。

承办检察官说:刑事责任追究属于国家司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无权对刑事责任进行协商处理。本案系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尽管本案双方当事人当时已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协议中关于刑事部分的约定违法,属于违法约定,司法机关仍应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谭家玉等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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