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金融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推定——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新修司法解释为切入点(上)

本  文

作  者



全国优秀公诉人

全国优秀辩手

全国三八红旗手



2018年12月新出的《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该决定对于推定信用卡诈骗犯罪中“恶意透支”类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情形进行了重大修改。那么,这些修改是否会对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有所影响?而金融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中又有哪些难点和疑点呢?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 “非法占有为目的”推定情形的法律规定

*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

*  金融诈骗犯罪17条裁判规则

*  对“肆意挥霍”推定情形的思考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仅明确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对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和保险诈骗等罪,《刑法》 都没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是金融诈骗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由此,围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是金融诈骗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除了《 刑法》明确规定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件的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其他金融诈骗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二种观点《刑法》明确规定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和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的贷款欺诈、善意透支区别开来。其他金融诈骗犯罪,《刑法》具体列举的诈骗行为的种种表现,本身就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需要明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相比较而言,目前司法实践已经基本达成统一,都认同第二种观点,金融诈骗犯罪作为诈骗犯罪的一种特殊情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其必要构成要件《刑法》条文中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不说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不需要以此为成立要件,正如同不能因刑法典未规定盗窃、诈骗等取得型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而否认盗窃罪、诈骗罪等的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一样,也不能因为《刑法》 未明确规定,而否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推定金融诈骗犯罪中的决定性意义。而且,《刑法》具体列举的诈骗行为的种种表现,本身就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需要再重复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对此予以明确,规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二、“非法占有为目的”推定情形的法律规定


两高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规定了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情形。纵观所有司法解释,除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恶意透支”是建立在行为人使用真实信息获取信用卡的基础之外,其他的金融诈骗犯罪,均是在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方法获取了资金或者信用卡后,再结合其事先的归还能力,事中的处置情况,事后的归还态度等几个方面来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心态。具体如下



三、“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


第一、确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独立要件地位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的主观要件,是区分恶意透支与民事纠纷、民事欺诈的最重要标准。然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在实践中被虚化,具体表现为依据“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客观行为直接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对持卡人提出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辩解(如正在与发卡银行协商还款事宜等)置之不顾。为防止客观归罪,实现主客观相统一,《修改决定》第一条对《解释》第六条作了进一步完善,特别强调“不得单纯依据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凸显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推定恶意透支中的独立要件地位。


第二、综合多种因素考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修改决定》第一条对《解释》第六条作了补充,增加第二款,规定:“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据此,对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推定。对于持卡人原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长期正常使用信用卡,信用记录良好,但在正常透支消费后,因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一时无力还款,事后与发卡银行积极沟通说明情况、尽力筹措还款资金的,不应推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审查路径:


(1)申领材料是否真实  

(2)使用时是否具有还款能力   

(3)透支情况与收支情况是否相符   

(4)透支款项用途是否合法   

(5)透支款是否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6)透支后是否存在故意逃避催收的情况

(7)透支后是否与银行保持积极联系




第三、完善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情形


《修改决定》对《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推定情形作进一步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下一期,我们继续为大家分享:金融诈骗犯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推定——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新修司法解释为切入点(下),“金融诈骗犯罪17条裁判规则、对“肆意挥霍”推定情形的思考”。


Hello,伙伴们
商务合作请扫描左侧二维码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不应把“还不起信用卡欠款”都归罪于恶意透支而认定为信用卡诈骗
如果一个人欠钱不还,但有借条,会构成诈骗吗?为什么?
案例分析: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标准
诈骗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从诈骗罪、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中的新问题
罗翔:信用卡诈骗罪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