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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章管理不慎,被迫担上千万债务!律师教你破解风险

案例

谢某是A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天出外办事需要外带公司公章,便从办公室借出了公司公章。利用外带公司公章机会,谢某在其个人向林某的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方位置加盖了A公司的公章,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后由于谢某资金紧张,无法按时还款,

于是,林某即向法院起诉借款人谢某及担保人A公司,要求谢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A公司主张首先根本不知情借款之事,也没有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系谢某的个人行为和A公司无关;其次公司对外担保,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将公章提供给谢某管理使用,且林某并不知是谢某的个人私下盖章的行为,A公司对该借款应当承担责任,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是效力性规定,因此,该担保有效。

据此,判决A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律师解析

本案中,谢某在担保人位置加盖了A公司公章,并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的无效情形。

虽然依据《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之规定,A公司未就其为谢某借款提供担保事宜召开任何形式的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同意的决议。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关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违反第16条对外提供担保无效的情形下,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应确认。

A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的担保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效力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构成合法有效的保证。

A公司关于担保无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并不予采信。

律师支招

企业印章的保管,既要防止外部因素,更要注重企业内部的规范。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印章的保管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归纳如下措施:

1.企业对所有印章建立领用台账,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各部门专人保管负责,所有的印章保管人,必须与企业签订印章使用保管责任书。

2.印章应当存放在防盗保险柜中,如果被盗应当及时报警,存档报警回执记录,并第一时间刊登印章挂失作废的公告声明。

3.使用企业印章时,应先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写明申请事项;一般性文件资料使用公章,由副总经理级别批准;重要文件或沙及公司经济利益的文件资料,由法定代表人批准或电话授权批准,并需留复印件存档。

4.企业各类统计报表、申请表、申报资料须逐项填写清楚,空白表格不得先盖章后填写。

5.企业原则上禁止开具空白介绍信和证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时,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持空白介绍信或证明外出工作回来后,必须及时持复印件向企业办公室汇报、登记该介绍信或证明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交回。

6.印章保管部门设有印章使用登记台账,对每次的印章使用进行记录,包括资料文件名称、使用日期、经办人、审批人等。

7.凡以企业名义发文,需按企业公文处理办法手续完备方可用章。

8.企业印章只能由印章管理员依照程序保管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印章外出。特别情况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印章管理人及专人陪同带章作业,防止头盖印发生。

9.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时,必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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