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
第五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
这是对律师独立辩护原则的重新阐述。
本条第一款的表述是“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最后一款的表述又可以解读出可以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辩护意见,表面上看似矛盾,其实不然。
律师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干预,这不难理解,关键是律师的辩护活动能不能也不受当事人的干预,按照自己的想法“独立”进行辩护活动?在尊重当事人意愿与维护当事人利益之间如何进行选择?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
首先,无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不能做重罪的辩护,这是违背律师职业伦理的、有法律明确禁止性规定的,这是不难理解的。
其次,能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罪轻、无罪的辩护意见,情况就复杂了。实践中,大量的案件当事人为了争取好的态度选择认罪,但律师却提出罪轻、无罪的辩护意见,这种情况表面上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实际上是诉讼策略的选择,实质上并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也被普遍认可。能不能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愿,就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利益提出辩护意见呢?比如,当事人知道自己是无罪的,但是,就要求律师做有罪、罪轻的辩护时,律师能不能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执意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呢?也不行。当事人委托了律师,替自己进行辩护,律师不听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为什么要请律师?如果这样,建立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存在了。
所以,在实质上,律师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辩护律师是不能完全独立辩护的。这也是为什么在本条的最后一款规定了“尊重当事人意见”、“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的原因。当律师与当事人不能就辩护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出现时,《规则》第十二条给出了指引,规定了协商解除委托关系的条款。
文章来源:江苏扬州专业知名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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