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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研究】从140份死刑改判判决书看云南省高院近10年来毒品死刑案件的改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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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来源:凌云律师  作者:赵兴祥 袁芳

笔者团队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alpha等网站和系统平台,检索得到云南省内自2009年以来一审判处了死刑,但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后改判的140件毒品案件判决书。现罗列出若干要素进行分析以得本文,供同仁共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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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况

本次数据检索到的140件案例中,涉及地域范围为云南全省,时间跨度从2009年至2019年,罪名为所有毒品类犯罪。该140件案件中共涉及被告人334名(为符合政策要求,具体死刑人数不列明)。其中死刑改判死缓的有119件,死缓改判无罪的有3件,死缓改判为无期的有41件,死缓改判为15年有期的有1件。
这其中,二审直接改判115件,二审发回重审后由一审法院改判有12件,因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并裁定发回重审后改判和再审直接改判的有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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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分布

死刑改判案件最多的是西双版纳州,高达44件;其次是昆明市23件;再次是临沧市11件。在6-10件之间的省份分别是:红河州、大理州、昭通市、曲靖市和普洱市;在1-5之间的是:楚雄州、文山州、德宏州、丽江市、保山市和玉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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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分布

被改判最多的罪名是运输毒品罪,高达87件;其次是贩卖毒品罪,有15件。另外,认定构成复合型罪名的案件有41件获得了由死到生的改判,其中,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改判案件数是25件,走私、运输毒品罪有13件,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有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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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种类

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除了单独涉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外,也存在着几种毒品一同运输或销售的情况,其中以海诺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的次数最多,其次就是吗啡和海洛因或吗啡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甚至存在三种毒品一同存在的情况,具体为:甲基苯丙胺片剂、海洛因、鸦片和吗啡、海洛因、甲基苯丙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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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数量

毒品数量在毒品案件中作为重要的量刑依据之一,具体的数量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在改判的案件中,贩卖毒品罪(包括选择性罪名中含有贩卖行为的)毒品数量最大的为海洛因13532克、麻古37974克,最小的为海洛因346.8克、麻古740 克;运输毒品罪中毒品数量最大的为海洛因31651克、麻古36759克,最小的为海洛因340克、麻古85克。这或许意味着,低于上述数量的案件在判处死刑的可能性较低,而高于上述数量上限的案件就几乎没有改判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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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认定存在累犯情节的有20件,毒品再犯情节的有20件,认定为同时存在累犯情节和毒品再犯情节的有9件(注:按照司法解释,上述情节之间具有包含关系,如果同一事实既构成累犯又成立毒品再犯的,不作重复评价,只认定为再犯);认定坦白的有19件,立功有8件。其他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有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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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改判理由

1. 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不属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40件;

2.不排除受他人指使、雇佣或有同案犯存在的可能:33件;

3.犯罪分子在案件中的具体作用较小、地位较低:17 件;

4.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延伸侦破工作或协助抓获同案犯:4件;

5.具有坦白情节;

6.主观恶性程度较低,主观不明知或明知程度较低;

7.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8.具有程序瑕疵,1 件;

9.根据运输毒品的数量,3 件;

10.其它改判理由,30件。

当然,一件案件的判处或改判,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甚至有的改判原因根本不会写在判决理由中。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本文第九部分中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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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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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传统大数据分析方法的局限与改进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法律从业者通过大数据分析方法对刑事案件的辩点、要点、裁判观点进行收集、整理和分享方兴未艾。但将这种方法适用于刑事案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严重的话,会将没有诉讼经验的年轻律师带入误区。
以本文探讨的毒品死刑改判案件为例,如果用某个搜索工具自动检索分析,或者由某名在办理毒品案件方面,经验尚且不足的年轻从业者来分析。他(它)必然且快速得出一个“重大发现”,即“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是最为重要的辩护理由,因为该理由是毒品案件二审改判中出现频率最多的一条裁判理由,甚至在很多案例中是唯一的改判理由。(本文提取的 140 件改判案件中,改判理由包含“认罪态度好,初犯偶犯”的多达40件,约占 28 %)。但有着丰富经验的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们都明白这个理由并不能代表全部案件。出现这样的情况,大致基于以下几点原因:一是判决书“说理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二是基于逻辑的合理(甚至合法)性与现实裁判方法的矛盾。例如一个案件未判死刑的真正原因可能是证据不充分而作的“留有余地”的判决,但判决书中是无法这样表述的,因为这样的理由指向的结论应该是无罪,而不是从轻。在法官基于心证认定当事人有罪的情况下,只能另写一些万能无错的从轻理由。其三,基于毒品案件特殊侦查手段的保密要求。毒品案件的特殊侦查手段包括卧底渗透、特情引诱、特情贴靠、技侦监控等等。这类侦查手段所获取的材料要么三性不规范、要么为了保护有关人员或前期经营成果等而无法公开,判决书中自然不会写明真实的理由。
那么,在刑事案件中通用大数据分析方法来学习实务知识是否还有意义?笔者认为,是有的。但必须透过判决书的表层含义看到其本质内容才有价值。这种分析方法需要具备一定的办案经验和业务知识才能达到其真正目的,仅靠简单的分析软件是无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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