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调查人在归案时主观上是否明知难以明确。需要根据被调查人的供述及到案经过等证据综合分析,以监察机关通知的内容能否合理推断出被调查人已知晓其涉嫌职务犯罪的事实被监察机关掌握来综合认定,如果能合理推断出被调查人主观上知晓,则其来到监察机关证明其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从证据规则的角度来看,在无法确定被调查人是否知晓其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已被掌握的情况下,根据有利于被调查人的原则,应当视为被调查人已经明知,再结合被调查人归案后的供述情况,如果其在首次询问或讯问笔录中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事实,则更能反映出其投案具有主动性,表明其归案时已经有如实供述的主观意图,应认定为主动投案;如果其在首次询问或讯问笔录中未如实供述的,则反映出其投案没有主动性,一般不能认定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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