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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工程多次转包,并非所有转包人对工程款都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导读:建设工程项目中,转包现象非常常见,在工程转包过程中,由于多次转包引发的工程款付款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

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在于:是否所有转包人都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实际施工人对此主张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本文通过一则最高法院典型判例,对此展开分析说明——

案情经过:

案件来源【(2016)最高法民申3339号】【(2016)云民终163号】

XX建设集团项目部与汪某某签订《木工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将该项目部分工程变更分包给汪某某。

其后,汪某某又与张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了张某某进行施工。

在工程结算时,张某某与汪某某产生争议。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XX建设集团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汪某某与XX建设集团共同支付劳务费用总计275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汪某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建设工程款12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同时判决XX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在尚欠汪某某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XX建设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撤销原审判决中“XX建设公司在该公司尚欠被告汪国民工程款项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的判项。

张某某不服判决,遂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审查后驳回了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XX建设公司是否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1)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无合同关系时,要求转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XX建设公司与汪某某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汪某某作为违法分包人,与张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其承担部分工程。因此,张某某与XX建设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无法依照合同主张工程款。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但是本案中,XX建设公司并非该涉案工程的发包人(而是总包人),因此也无法适用上述条款相关规定。

总结:

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和相关司法判例,对于工程转包过程中,是否所有转包人都应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总结以下——

1、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无合同关系时,转包人对工程款不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实际施工人虽无法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工程款,但可依法就工程款,提起代位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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