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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重组“停牌10日”事后审核制度保留|证监会|重组|事后审核制度

  □本报记者 王小伟

  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所实行的公告预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继续停牌制度将于2015年5月23日到期的问题,证监会[微博]新闻发言人邓舸22日表示,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防范“忽悠式”重组等行为,继续保留重组预案直通披露后停牌10个工作日的事后审核制度。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于2014年11月23日正式实施后,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设立半年过渡期,实行公告预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继续停牌制度。按此安排,过渡期将于2015年5月23日到期。


  邓舸表示,按照前期安排,非许可类重组的过渡期将在2015年5月23日到期。为进一步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理念,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过渡期结束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监管机制做出安排。
  针对过渡期结束后的后续监管安排,邓舸表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于2014年11月23日正式实施后,证监会于2014年11月28日就《重组办法》的过渡期方案进行了说明,要求交易所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取消事前审核,纳入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同时设立半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公告预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继续停牌制度。半年来的实践表明,上述延迟复牌制度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如在过渡期内发现重组预案存在重大问题,监管各方可及时叫停重组方案,有效避免了“忽悠式”等不实重组方案因直通车披露后立即复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关于非许可类重组预案披露,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防范“忽悠式”重组等行为,在过渡期结束后,继续保留重组预案直通披露后停牌10个工作日的事后审核制度。关于许可类重组预案披露,为提高并购重组效率,增强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责任意识,参照非许可类重组预案,将许可类重组预案披露一并纳入直通车披露范围,并实施相同的事后审核机制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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