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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學名家|吳承仕:中國古代社會研究者對於喪服應認識的幾個根本觀念(19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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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7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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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承仕

本文收录于《吳承仕文錄》







吳承仕像

當新興社會科學風起水湧大行其道的現在,對於中國古代歷史,有多數學者正應用新的利器,努力從事於“自己的園地”的工作。這工作的收穫怎麼樣,在藏身於另一“象牙之塔”之內的我們,當然沒有批判這些問題的資格;但是,據我一瞥所及:很有用一定的理論方式,作爲下層基礎,而建築起彈指即現的空中樓閣來的,這種建築物,怕不見得有金城湯池那末隱固罷。

我們看繙譯書遇到詰詘謷牙不易理解的文句,很自慚的疑心自己的素養不彀;可是一發現牠的文理不通與常寫別字,即刻本能的感覺到金錢與時間都受了文化投機者的剝削了。同時對於用新方法來講中國古史的學者,不幸發現了牠的援引不當或解釋錯誤,不待看完全書,對他總不免要起一種“不信任”的反感。

我們很深刻的感覺到編纂中國社會史的不易;最少應該從蒐集、統計、比較、事實入手,在此浩如煙海真僞雜糅的事實中,應該由各有心得的多數學者分工合作入手,遲之又久,庶幾可以編成一部稍有可觀的中國社會史綱:在這個想像進程中,至少我將努力於我可以努力的很小的一部份工作。

我站在“檢討他們理解中國古史——更偏狹的關於《三禮》中的《喪服》——的能力如何”這個立場,擬對於陶希聖君著述中一部分有所批判;可是萬一被批判者根本見解不同,甚至多數第三者也一樣不了解,那末,結果是各方都無所得,徒引起論點不一致的無謂辨爭,這是很不經濟的事情。

我並不說《喪服》學是研究古代社會的基本工作,也不說凡治中國古史者都得費幾年工夫去研究《喪服》學,我只說研究古代親屬倫理的學者們,在承認《喪服》爲重要材料的條件之下,最少須澈底了解《喪服》中幾個根本觀念——如我下文所舉的那樣。本來,那些根本觀念,是簡單明了的爲前輩所已知、我輩所當知的,用不著“啓蒙式”的重複敘述出來;可是因爲學術界的不景氣,以及有心得的前老輩們,絕對不會與現代學術空氣接觸,而後生小子所耳濡目染的,有好些是不成熟的“半製品”,因此不得不半權利半義務的出來擔任這種工作。

作文的動機既如上述,以下擬先將本題要義,概括的條理的抽象的依次說明,次即根據這個見地,去觀察他們對於這學術部門的理解力如何,其實亦不過舉例以明講學之應慎重,並獻“區區一得之愚民”以就正於有道而已。

《喪服》的整個表現,無疑的是某時代某種經濟社會的一個意識形態,換言之,《喪服》中諸條理,是宗法封建社會中一種表現人倫分際的尺度,同時即是後來研究古代親屬倫理的一個最適用的鑰匙。

我們且不管周公作《經》,子夏作《傳》的正統傳說是怎麼樣,我們在《小戴記》中找到說明喪服理論而與之完全相應的,有《喪服小記》《大傳》《問喪》《服問》《閒傳》《三年問》《喪服四制》等篇,尤重要的是提示“至親期斷”這個原則之原則的《三年問》一篇,苟無理解牠的能力,則對於喪服本身,不知其何以建立,《喪服》條理,不知其何以應用。《三年問》是《小戴》採取《荀子·禮論》中的一節。由荀而孟,由孟而孔,其理論是一致的。我們從製作《喪服》、提倡《喪服》、解釋《喪服》三者“一以貫之”這方面看,至少可以說牠是晚周以前久已盛行的一種禮文與禮意。

自秦漢迄於清末二千百餘年間:在宗法既非當時的宗法,封建也非當時的封建的不斷的漸變情態之下,常常由支配者的傳統意識,用國家法令的方式繼續把這個倫理典型保留到君主制的末日。在這個上層形式與下層基礎相互的調和與衝突的過程中,對於《喪服》條文——與法律官制略同,當然發生如下的三種適應手段:

(一)廢除

比方“大宗子”廢了,即刪去“爲宗子”齊衰三月之服;天下獨尊於上,而“諸侯、大夫”皆不爲“君”,故刪去“諸侯爲天子”斬衰三年、“臣爲君”斬衰三年、“諸侯之臣爲天子”繐衰七月、“寄公爲所寓”、“爲舊君”齊衰三月,及一切“尊降”之服。此其一。

(二)增加

比方周制“嫂叔不相爲服”,唐太宗曰:“同爨尚有緦麻之恩,嫂叔豈應無服?”魏徴等遂議定爲小功,此其二。

(三)修改

比方因唐武后的近似的女權運動,把“父在爲母”的期服,加爲齊衰三年。至明洪武年間,又加爲斬衰三年。此其三。

固然可以把禮文的沿革變遷,作爲社會生活條件的沿革變遷的一個徴候;可是僅僅把握着這一點,而忽視了以外諸條件,結果,非限入機械的唯物論不可。比方說:廢去“大宗子”,並非消滅了宗法制;廢去“尊降之服”,並非消滅了階級製;廢去“父在爲母期”,并非消滅了男統制;這是很顯然的事罷。還有將少數禮文“精神化石”般保留着作爲某種意義的裝飾品的,即事實上有如在“三民主義”之下的政府要人,也有用“孤哀子”“杖期夫”的名目而發訃聞的,這不是一個很好的矛盾論據麼。

在士大夫的思想方面,亦無例外的分爲進步與保守兩派,茲舉一最典型的事例如左:

晉侍中庾純云:“古者所以重宗,諸侯世爵,士大夫世祿,防其爭競,故明其宗。今無國士世祿者,防無所施,又古之嫡孫,雖在士位,無世祿之士,猶承祖考家業,上供祭祀,下正子孫,旁理昆弟,敘親合族,是以宗人男女,皆爲這服齊衰。今則不然,諸侯無爵邑者,嫡之子卒,則其次長攝家主祭,嫡孫以長幼齒,無復殊制也。又未聞今世爲宗子服齊衰者。然則嫡孫於古則有殊制,於今則無異等。今王侯有爵土者,其所防與古無異,重嫡之制,不得不同;至於大夫以下,既與古禮異矣,吉不統家,凶則統喪,考之情理,俱亦有違。按律無'嫡孫先諸父承財’之文,宜無承重之制。”

劉智、王敝、吳商等皆據古禮以駮庾純,後來杜佑亦從吳商說。

庾純對於嫡孫承重一問題,以物的條件——土地與財產——爲推論的基準,這是很正確的史觀,而劉智等以“違古”駮之,其結果,勝利是歸於保守派。武則天加重爲母之服,而盧履冰、元行沖以“違古”駮之,其結果,勝利是歸於“進步派”:這似乎是一個難解之迷,其實在“尊祖宗、孝父母”這口號統治之下,既有加重的動議與議決,後來是絕對不會不由重而輕的事情的。

《喪服》的條文,因時代而變,而《喪服》的原理原則,則始終不變,也可以說在資本主義國家的自由主義、個人主義沒有侵入的瞬間,《喪服》所表現的倫理觀念,幾乎支配了一切。所以我們說明了喪服關係社會的重要性,並粗略的指示了研究喪服歷史的路線之後,應依次敘述:(三)喪期之單位;(四)至親以期斷;(五)外親之服皆緦;(六)親親與尊尊;(七)喪服所表現的宗法與封建的意味;(八)同姓從宗與異姓主名幾個根本觀念。

自來稱“斬衰三年,齊衰期,大功九月,小功五月,緦麻三月”爲五服,事實上不止此數,前後亦稍有變更,茲列表於左:

遽觀上表,或者要發生“雜亂無章”“不易了解”之感,其實是一個整齊嚴密有條理有系統的組織體,說明這組織體的,以《三年問》及《喪服小記》爲最明了:

三年問云:“曰:至親以期斷,是何也?曰:天地則已易矣,四時則已變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則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爾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由九月以下何也?曰:焉使弗及也。故三年以爲隆,緦、小功以爲殺,期、九月以爲閒。”

《喪服小記》云:“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

原來喪服的時間長短,是以期——一年——爲基本單位的,何以要用期爲單位呢?因爲“天地已易,四時已變”的原故。由期而加爲“再期”,“再期”實衹二十五個月,要須經過三年,故謂之“三年”;由期而減爲不及期,期有四時,故減爲三時二時一時三級。今命期爲“四”,而表其關係如左:

這是喪服期間升隆的標準;此外如“繐衰七月”“殤大功七月”及後增的“齊衰五月”,都是一種例外的變態,不能入算的。又小功等於期之四分之二,當爲六月,而定爲五月,或者是不用偶數的原故罷。

馬王堆帛書喪服圖

喪服以期爲單位,既如上述。那末,對於何人該用期限,何人應增,何人應減呢?三年間云“至親以期斷。”即是說喪服以期爲本位,期服的適用,則以至親爲本位。至親即是一體之親,《喪服傳》云:

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兄弟,一體也。

三至親即是一個血族單位,其互相爲服,皆是期服。由此出發:子爲父期,則爲祖大功,爲曾祖小功,爲高祖緦麻,此名上殺;父爲子期,則爲孫大功,爲曾孫小功,爲玄孫緦麻,此名下殺;兄弟期服,則同祖兄弟大功,同曾祖兄弟小功,同高祖兄弟緦麻,此名旁殺:“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即是古文家所謂九族,也就是現在所謂“五服以內”“五服以外”的語源。

父母三年,爲伯叔父母期,爲曾祖、高祖齊衰三月,都是特別“加隆”之服;若不懂得“至親期斷”這個基準,那末,甚麼是本服?甚麼是加服降服?是絕對不會了解的。茲表之如左:

1、皆是至親期服;

2、皆大功服;

3、皆小功服;

4、皆緦麻服。

以己爲本位,而用一、二、三、四、五表之,即所謂九族。

周代是一個非常嚴正的男統——父權——社會,主張同性的優先權,而異性皆在排斥疏遠之列,這個形態表現於喪服上的,尤其正確而明了。所以“至親期斷”由親及疏的原則,祇適用於本宗;若異性則一律看成外親——姻親,不論他對我的尊卑親疏遠近如何,“一視同仁”的給他一個最低的緦服。《喪服傳》上所謂“外親之服皆緦也”這條原則,與荀子所謂“至親期斷”,是喪服上對於“族”(同性)與“姻”(異性)的兩個正規的尺度。

外親亦有例外的“加服”:比方外祖父母以尊加小功,從母以名加小功,是也,此上皆不加。但是所謂外親,亦是有一定限度的,非謂外親皆是“有服之親”。

《內外服制通釋》“母黨親服圖”

喪服六術,以親親、尊尊爲兩大經線,而以“名”“出入”“長幼”“從服”四事爲緯。尊尊服以“臣爲君斬衰”爲首要,臣爲君何以用斬衰服呢?換言之,子爲父斬衰、妻爲夫[1]斬衰,是以“至親期斷”爲根據而加隆的,臣爲君斬衰,也是由期而加隆的麼?君臣也有“至親一體”的關係麼?這當然別有解釋。

《檀弓》云:“事親有隱而無犯,左右就養無方,服勤至死,致喪三年;事君有犯而無隱,左右就養有方,無勤至死,方喪三年。”鄭玄注云:“方喪,資於事父。彼以恩爲制,此以義爲制。”很顯然的說明了臣爲君服,不過是一種“比方”而已,本非骨肉之親,衹以國家組織的關係而付與以高壓似的一種強度義務:故一爲恩制,一爲義制,恩制是血統的,不可變的,義制是人爲的,可變的,這是兩者不同之點。

鄭玄云:“服之首主於父母”,晉劉維云:“五服之義,以恩爲主”,都是很正確的解釋。

論述至此,對這組織體可得到一個很明顯的輪廓;

“喪服以期爲本位,期服的適用,以三至親爲本位,是名'至親以期斷’。由至親期斷而上殺、下殺、旁殺,是爲本等之服;其超過本等的,則爲特別加重之服。”

“族親之外,一方面爲外親,外親服以緦麻爲準。”

“親親與尊尊相對,尊尊之服,是勉強比附親親而爲之的。”

所以我們名“至親期斷”爲喪服中原則之原則。

父子至親,在父權制方面,父同時又是至尊,故父爲子期,子爲父則加爲斬衰;夫妻至親,在男統制方面,夫同時又是至尊,故夫爲妻期,妻爲夫則加爲斬衰;臣爲君斬衰,君爲臣弔服加麻,這是封建制的關係,不得以父子、夫妻爲比的:這“三斬”在後來名爲“三綱”服。

這三綱是一個“三位一體”的完整體系,據上文所引庾純的解釋:“古人所以重嫡,因爲嫡子傳重,甚麼是重?重即是土地與財產;萬一宗法不嚴嫡庶不定,那末土地財產,無一日不在取巧豪奪之中。這已將宗法、封建互相利用的道理加以很澈底的說明了。

《喪服傳》“君,有地者也。”這是《喪服》中一個封建制的定義:“天子”“諸侯”“大夫”皆爲有地之君,故諸侯爲天子,天子之臣爲天子,諸侯之臣爲諸侯,天子、諸侯之大夫之臣爲大夫,皆適用“臣爲君”之斬衰服;唯士無土,故無臣,故土之僕隸(臣)爲士,衹得用弔服加麻,弔服加麻,即是朋友之服。《孝經》云:“天子有諍臣七人,諸侯有諍臣五人,大夫有諍臣三人,士有諍友。”彼稱臣而此稱友,即以有土地、無土地爲根據。可見當時對於封建的質的觀念是一致的罷。

還有一件該注意的事:妾爲君——即妻之夫——斬衰,是屬於“臣爲君斬”的“君爲臣綱”項下,而非屬於“妻爲夫斬”的“夫爲妻綱”項下的。士雖無臣不爲君,而仍不失爲有妾之君。更從別一方面看,當時的婚姻,似乎是有條件的一夫一妻制,而非廣泛的一夫多妻制。

關於宗法的大宗、小宗、嫡子、嫡孫,承重、立後、同財、異財等,關於封建的尊降、厭降、旁尊降等,非一時所能說說,暫置不談。

《禮記·大傳》云:“同性從宗合族屬,異性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嫂亦可謂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這一段從“其夫屬乎父道”以下,與《大功章》傳文同。

這是說同姓的在一個大宗之下,有尊卑遠近之不同,可以在宗子家中,“昭與昭齒,穆與穆齒”的別親疏而敦睦誼,即所謂“大宗收族”者是也;若異姓婦人嫁到我們本宗來的,她們自己的昭穆,與我無干,衹看她是嫁給我的諸父,我即以諸母之禮待之,是嫁給我的諸子,我即以諸婦之禮待之;我與她們交接的分際,不管她在她母家的輩分,衹問她在我本宗的名義,這是“異姓主名治際會”的解釋。可是機械的應用“諸父之妻,等於己母,諸子之妻,等於己婦”這箇方式,必將得着一個“兄弟之妻,等於己妻”的滑稽的推論;“制禮的聖人”爲避免嫌疑起見,所以名兄之妻爲嫂——高一輩,名弟之妻爲婦[2]——低一輩,庶幾可以“遠別”,而“嫂叔不相爲服”的禮意,亦與此相應了。可是“謂弟之妻爲婦,是嫂亦可謂之爲母”,如此則昭穆大亂,將成爲倫理上不能容忍的事,那又萬萬不可的:這是傳文後半段的解釋。原來禮意自有其內在矛盾,後來儒者不得不曲線式的去說明牠,亦是無可如何的事罷。

服術中有所謂“名服”,本非骨肉之親,因有某種名義,不得不爲之服,名服大抵與“加服”相近。《喪服》中的名服如下:

一、世叔父母;

二、從母、從母之子;

三、庶母;

四、乳母。

《大傳》中的“名治”,是男女之際以名分爲準的意思;《喪服》中的名服,是本可不服,因名義而不得不服的意思。

自第三至第八,已將《喪服》要義,比較近正的依次說明,在此前提之下,檢討陶希聖君的見解是否正確,並且給中國古代社會研究者一個反省的暗示。

《五服圖解》“雞籠之圖”

陶君所著的《婚姻與家庭》一書,爲商務印書館《萬有文庫》中之一種,其第二章第二節題爲“現有喪服之妻女地位”,他承認觀察女子地位,以觀察女子的喪服制度爲最確實:在同一觀點之下,開始我們的討論:

(一)陶君說:“這加隆的喪期——斬衰三年,唐明以後,漸漸應用多了,在古代(至少漢儒所保持的學說)加隆的喪期是很少用的。”

按加隆服之斬衰三年,衹適用於“子爲父,臣爲君,妻爲夫”之三綱服,說不到某時應用多某時應用少。唐代絕無加斬衰服之事,衹宋代加婦爲舅姑服三年,明代又將子爲父母、婦爲舅姑一律加斬衰三年;但是宋明人並不是把三綱增成四綱,何以說是“古代加隆的喪期是很少用的”呢?

《喪服》“父爲長子斬衰三年”一條,爲明人所刪,卻是事實。

(二)陶君說:加隆之服,“首先是臣對於君,其次是子對於父。”

按喪服體系,以親親爲本,《喪服》明文,以父爲首,(參看本文第六段)不知陶君何所見而云然。

(三)陶君說:“卿、大夫、士對於諸侯的喪用斬衰三年,對於天王卻止用繐衰,這是爲甚麼?君,至尊也。”

按諸侯對天子,天子之卿、大夫、士對天子,諸侯之卿、大夫、士對諸侯,凡卿、大夫之臣對卿、大夫,皆因直接的君臣關係而服斬衰三年。諸侯之臣對天子是間接的,故須避“諸侯爲天子”之嫌疑,不得服斬衰,而服繐衰七月。依陶君之文,至少在我是無從解釋。

(四)陶君說:“在室姑、姊妹、姪死服一年。(原注云:據程瑤田。)她們出嫁以後,喪服遞降,爲出嫁的姑、姊妹、女大功九月,爲出嫁的兄弟之女小功五月。(原注云:據吳嘉賓)』(又原書作小功三月,今改爲五月。)

按女子在室之服,一切與男子同,出嫁則降本宗一等;本宗亦降之一等;此通例也。有明文的據明文,無明文的據例而推,絕沒有援引程、吳各家說的必要,因爲程、吳也是根據《喪服》文例,不推文例而引程、吳,那好像是程、吳發明的了。

陶君文中引吳嘉賓云爲出嫁的兄弟之女小功。據《喪服》文例:爲昆弟之女子子,在室期,出降一等則大功。從《開元禮》以至《大清通禮》,俱已補有明文。吳嘉賓的喪服學雖不甚高明,也不會謬誤若此。不知陶君何以有此誤會?恐怕是喫了“根本不大了解”的虧罷。

(五)陶君說:“夫爲妻黨服,則從妻降三等。”

按夫爲妻之父母緦麻,此所謂“外親之服不過緦”,怎能說是降三等呢?

(六)陶君說:“夫族對妻之服,叫做名服。”

按“夫族對妻”,似不成語。“夫族對妻之服”絕無“叫做名服”之理,亦無“叫做名服”之事,參看本文第八段便知。

(七)陶君說:“夫族對妻之服,既是名服,則不能稱呼名義的婦,便沒有服。……兄對弟之妻,弟對兄之妻,在禮是沒有名的,換句話說,他與她沒有際會可治。”

按《大傳》文義,在本文第八段已加解釋,《大傳》明明說“異姓主名治際會”,他偏說“沒有際會可治”;兄妻名“嫂”,弟妻名“婦”,他偏說“在禮是沒有名的”。這種解釋,幾乎爲我們所不能想像。

(八)陶君說:“對母之服,是從父引申而來的。”

按母子至親,至親以期服爲本位,“父在爲母期”,不過是“不加”罷了,何嘗有“由父引申”之說。

(九)陶君說:“假如父死母嫁,子爲嫁母一年,減了一期,子爲嫁母之黨,仍服三月。”

按“爲嫁母期”者,仍是適用“至親期斷”那條原則,不過是“不加”而已。“子爲母黨三月”,果何所指乎?若說是母之父母,應五月,母之姊妹,亦五月,唯母之兄弟爲三月耳。不能隨便說是三月。

(十)陶君說:“嫡子爲庶母緦麻三月。”(原注:沒有生子的不算。)

按“士爲庶母服緦麻三月。大夫以上,爲庶母無服”,這是指“子對母”而說的;“士妾有子則爲之緦,無子則已。”這是指“君對妾”而說的。他忘了封建制的階級層,又分不清子對母、君對妾的關係,所以常常陷入繳繞不清的苦境。

我衹檢討到我認爲較有興趣的一小部分而粗略的加以批判,當然我所說的也難免有多少錯誤,我希望被批判者及第三者以我對人的態度來對我。

二三,三,二。北平。

附 記:

頃又檢閱陶君所著已經重印至五版的《中國社會之史的分析》,其二○七葉提及《喪服》:“魏武申云:'出母這黨無服。’(《讀禮通考》卷八)”他引書,似乎毫無責任可負,其實也是要受相當檢舉的。《喪服傳》曰:“出妻之子爲母期,則爲外祖父母無服。”這名爲“律有明文”,律有明文,即不必援後儒解釋以自重,比方《民法》有正條,何須借重余棨昌;《刑法》有正條,何須借重王覲呢!不獨此也,這段文字,原出《通典》九十四卷,而《讀禮通考》引之,先是武申奏云云,次成洽難云云,次吳商答云云。“出母之黨無服”,本是吳商答語,而陶君認爲武申所說,似乎沒有把全文讀了;這,當然是一時疏忽,在討論《喪服》的立場,不得不認爲“無關弘旨”。

我想一定有人這末說:“賢者識大,不賢識小,研究社會問題,當從遠大處着眼,專以'咬文嚼字’爲事,那麼大體何補呢?”我以爲講《喪服》無異於講法律,《服問》云:“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鄭注云:“列,等比也。”所以講《喪服》的,一面是“老學究”,一面又是“紹興刑名師爺”。那末,我們不獨不避“咬文嚼字”之嫌,還自慚嗜好不深,齒牙不利,常恐咬不深嚼不爛,以致犯了囫圇吐的毛病哩!

  二三·三·二七·又記

——《文史》一九三四年第一卷第一期

[1]  整理者按,此句原文作“妻爲父斬衰”,當爲“妻爲夫斬衰”之誤,據改。

[2]  整理者按,實際上兄是否名弟之妻爲“婦”,在《喪服》經、傳、記中並無明文,吳承仕關於“遠別”的分析未必可信。《大傳》可能的意思是兄“謂弟之妻”爲“婦”,弟“謂兄之妻”爲“母”都是不合理的。

编辑:明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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