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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基本事实
概述

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直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再审。

该事实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直接)影响

1.该事实是裁判结果正确与否的充分条件;

2.如果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则裁判将可能会得出错误结果。

该事实系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

1.当事人主体资格:是指当事人作为民生诉讼的重要主体,在诉讼程序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有权行使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消灭等诉讼行为的可能性; 

【提示】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当事人以此为申请再审的事由,法院应当再审。 

2.案件性质:主要是指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即如何为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某一法律关系定性(案由); 

【提示】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案件性质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当事人以此为申请再审的事由,法院应当再审。 

3.具体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责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作出裁判时将无法分清民事责任。

【提示】

①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当事人以此为申请再审的事由,法院应当再审;

②对原裁判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当事人以此为申请再审的事由,法院应当再审。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1.缺乏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所必不可少的证据(没有主要证据);

2.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确定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原审法官明显违反经验规则和逻辑推理等行为,可以作为“缺乏证据证明”:

A.经验法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科学试验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

B.逻辑推理(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某一基本事实,推定出另一个事实存在,只要没有相反证据就可以认定该事实真实而将其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的过程。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当事人并未死亡、注销,法院以其诉讼继承人作为诉讼主体而作出裁判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原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 

②法院将已经死亡、被注销的当事人列为诉讼主体作出裁判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 

补充提示:案件事实包括基本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背景事实

①案件基本事实(主要事实、要件事实、直接事实):是指民商事实体法规定的据以确定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各自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的事实,即对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法律效果的直接必要事实(有直接作用)。

A.权利发生的事实;

B.权利发生障碍的事实;

C.暂时阻止权利行使的权利阻止事实;

D.权利的消灭事实。

②间接事实(次要事实、关联事实):是指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各自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存在与否起到推定作用的事实。

A.间接事实是能证明基本事实存在与否,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提供、在审理中逐渐发现的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事实;

B.关联事实非要件事实,是借助经验规则、理论原理能够推定主要事实真伪、存在与否的事实。

③辅助事实:是指能够用来推测证据可靠性、证明力的事实(是能够明确证据能力、证据力的事实)。

④背景事实:是指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当事人动机等背景情况的事实。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范围】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第十条【免证事实】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经典案例

·对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认定——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海南正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联营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虽然海南工行为收回贷款,同意华琼公司以查封的土地与正兴公司“联营”,并以“联营”收取的转让款偿还借款,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海南工行与华琼公司有共同向正兴公司隐瞒土地被查封的事实的合意,不能认定海南工行与华琼公司对正兴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但是,海南工行对正兴公司的损害负有一定过错责任,故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提示】侵权法上行为的违法与否并不以行为的性质为标准,而是行为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并造成他人损害为违法判断标准。任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必须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不能为自身权利的实现而无视他人合法权益的存在。

·安徽省江淮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 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裁判要旨】争议过程款是否结清的事实,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承担,该事实对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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