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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浙地税发【2001】118号 | Ø 个人取得各种形式(包括现金补贴和凭票报销等)的通讯费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按月取得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不按月取得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税 Ø 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Ø 企事业单位必须事先将本单位通讯费补贴的具体方案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否则一律不得予以扣除 |
北京 京地税个[2002]116号 | ü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税 ü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
山东 鲁地税函[2005]33号 | Ø 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税 Ø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Ø 取得公务通讯补贴,同时又在单位报销相同性质通讯费用的,其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Ø 凡发放公务通讯补贴的单位,应将本单位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文件或规定等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宁夏 宁地税发〔2006〕85号 | ü 电话费补贴:企业单位厂长、经理8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50元 ü 移动通讯费补贴:企业单位移动通讯费用包干给个人的,厂长、经理限额扣除标准为300元,其他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批准的特殊岗位人员200元 ü 企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采取通讯费实报实销制度的免税,但另外发放的通讯费补贴不能在征个税时扣除 |
天津 津地税个所[2009]5号 | 对单位向有关人员发放与业务工作有关的电话费补助等,凡不具有福利性质,即非全体人员都有的补助项目,不再征收个税。 |
河北 冀地税发〔2009〕46号 | Ø 各类企业单位,参照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个人取得通讯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或超过每人每月500元最高限额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税 Ø 当地政府未规定具体标准的,按通讯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全额的20%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税 |
大连 大连税函〔2010〕7号 | ü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 ü 公务费用包含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ü 公务费用凭据所反映的内容不是参改人员本人实际发生费用的,不得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广西 桂地税发【2010】19号 |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
福建 闽地税所便函【2013】16号文 | 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
厦门 地税网站 | Ø 自2013年11月1日起,通讯费用暂按每人每月500(含)元以内,准予据实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标准为职工报销的通讯费用,或以通讯费名义发放给职工的现金补贴,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Ø 请注意,据实的要求是:采用实名制以合法凭证实报实销,以现金或充值票据的应并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计征个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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