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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起:不给员工提供“工资条”属于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版)第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实务理解

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发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不向员工提供类似“工资条”的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提醒,“工资条”必须有: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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