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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不同的地类,行政处罚内容有何不同?

 非法占用不同的地类,行政处罚内容有何不同?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的非法占地法律责任,在具体适用中,应注意区分非法占用什么地类的土地进行建设,占用不同的地类,对应的行政处罚内容是不同的。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处罚: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处罚:不符合规划的,不得占地建设,非法建设的,应当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但法律法规对一般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建设的法律责任中未对拆除建筑物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处罚决定中,不宜给予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处罚;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不得重建、扩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重建、扩建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因此,对于违反规划重建、扩建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退还土地,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处罚:由于占用未利用地建设,特别是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不存在符不符合规划的判定,也不需要办理转用审批,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中也未对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处罚决定中,应当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但不宜给予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处罚。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土地管理法》第76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的农用地是指规划用途而不是现状用途,按此理解76条比较容易执行。但从《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立法表述来看,无论《土地管理法》60条、64条、78条,还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0条、22条、23条、24条、36条等都可以看出,在讲规划土地用途时都会加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等限定词,不加此限定词的一般都是指现状用途,因此,《土地管理法》76条中的农用地应当是现状用途。

【链接】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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