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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上市公司协会章程

中关村上市公司协会章程

第一章   

本会名称为中关村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ZHONGGUANCUN LISTED COMPANIES ASSOCIATION,缩写为ZLCA

第四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1. 组织上市公司承接政府委托的业务及服务等;
  2. 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提出针对中关村示范区上市公司的政策建议;
  3. 加强中关村示范区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相关投融资及中介机构之间的联系,更好的为中关村示范区上市公司提供产业整合和投融资服务;
  4. 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上市公司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引导相关媒体对中关村示范区上市公司进行正面报道,为中关村示范区上市公司提供公关咨询服务等;
  5. 搜集、整理国内外上市公司的信息、资料,组织开展有关的学术交流、研究、考察活动;
  6. 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举办各类培训会或交流活动;
  7. 帮助中关村示范区上市公司解决个性化需求,整理打包中关村示范区上市公司共性需求,为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制订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8. 定期邀请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开展一些政策解读的活动;
  9. 开展符合联盟宗旨的其他活动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的活动。


综合上述工作,协会承担以下工作:活动、会议、展览、信息及学术沟通、国际交流、咨询服务、政府委托等。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凡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境外上市的公司均可通过登记成为协会会员

   证券公司、金融中介机构、科研院所以及拟上市企业等对协会有帮助、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影响力、有热情参与协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通过两名以上会员推荐,可申请成为协会联席会员,与协会会员享有同等权益。

第七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拥护本章程;
  2. 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中关村上市公司具有相关性;
  3. 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协会会员加入协会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1. 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2. 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3. 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协会活动的承诺书;
  4. 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5. 需经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除了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基本情况及加入协会的意愿等。
  6. 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审核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对符合入会条件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会员注册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会员证书。

会员设代表一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会员设附属会员代表5名,其中包括联络人一名,由董事会秘书、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担任。会员更换联络人须在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会员如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须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者终止。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要求协会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3. 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4. 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5. 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6. 依照规定申请退出协会;
  7. 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其他规定,执行协会的决议;
  2.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支持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4. 承担协会委派的任务,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5. 按规定缴纳会费,协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协会依据《中关村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管理办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劝其退出。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或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会员监事。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监事会可以在不超过协会理事、监事总数30%的范围内,增加部分理事、监事;
  3.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审议通过协会规章、制度;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6. 决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7. 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经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事项,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每两年一届,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全体会员均可提名或申请,经理事会批准成为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授权代表人选须事先征得理事会同意。理事单位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协会同意后,继任代表可以接任理事会工作。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2.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3.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4. 审议通过协会机构设置方案、协会有关规章及制度;
  5.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
  6. 提请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7. 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
  9. 审议会费标准;
  10. 决定其他应由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任期两年,在会员大会召开同时换届。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一届理事会的产生方案由协会筹备组拟定,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理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理事代表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八十周岁;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经会长委托,可以由执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后30日内,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2. 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3. 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4.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负责某方面工作。会长可以指定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协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工作人员若干名。秘书长经会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通过并聘任。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组织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相关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
  2. 提请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3. 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决定;
  4. 提名和聘任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
  5. 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6. 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7. 经中关村管委会批准,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报民政局备案;
  8. 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
  9. 提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组成人员;
  10. 制订协会机构设置方案、协会有关规章及制度;
  11. 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2.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 监督遵守本章程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4.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5. 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6. 规范协会工作纪律,监督协会工作人员履职行为;
  7.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提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选举产生后30日内,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和民政局备案。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员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监事代表参与监事会工作,授权代表须事先征得协会同意。会员监事更换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协会同意后,继任代表可以接任监事会工作。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第一届监事会的产生方案由协会筹备组拟定,经中关村管委会审查同意。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发展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中关村管委会和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协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协会完成设立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关村管委会审查同意后30日内,报民政局核准后生效。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关村管委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协会经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关村管委会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2816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由协会主要负责人签名。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至少保存十年。

本协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

本章程有关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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