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中约定,甲方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乙方为三聚环保。合同中约定如下:
1、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因乙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技术服务等)而产生的乙方对买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具体指截至【2018】年【12】月【31】日,乙方持有的七台河市隆鹏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债权,具体以附件一为准。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中约定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为¥250,913,518.8(大写金额:人民币贰亿伍仟零玖拾壹万叁仟伍佰壹拾捌元捌角整)。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将由甲方全部支付至乙方开立的监管账户,乙方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该等资金。监管账户将根据《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由银行、甲方及其他相关方共同进行监管。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该等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的现时的和未来的、现实的和或有的全部所有权和相关权益均由乙方转让给甲方。
4、乙方所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转让的该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除甲方外,乙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予该项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对销账目、留置或作其他扣减等;乙方在该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后,无权另行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抵、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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