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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为何也要“案例指导”?

《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确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贯彻了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必将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发展,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

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下称《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确立了指导性案例制度,贯彻了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必将有利于推动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发展,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方式除审理上诉、抗诉等案件进行个案审判监督、制定发布司法解释进行法律适用指导外,还有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介于个案审判监督与法律适用指导之间的类案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江华老院长曾说过,“案例是我们的宝贝,以前我们不善于运用,今后要好好地运用这个武器。省以上的法院对基层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可以用案例;对外学术交流,可以用案例。有的问题争论不休,你摆出案例来不就清楚了吗!所以,案例要好好地运用,用案例来讲道理嘛!”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重视案例工作,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运用案例指导审判工作。1956年,全国司法审判工作会议提出,法院应当注重编纂典型案例,发给各级法院比照援用。196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案例的选择做了具体规定。1983年至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293个案例,为刑事审判定罪量刑和新型民事、经济案件提供范例。近些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对指导性案例制度进行积极探索。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1年12月20日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标志着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初步建立。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18批96个指导性案例,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行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下级法院审判方面,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此次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曾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在审议中,对此有不同意见,认为应在组织法明确规定,指导性案例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参照,如果仅规定为“参考”,不利于此项制度功能的发挥,且在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中基本上使用“参照”一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删除了“供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参考”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印发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规定,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参考性案例,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指导文件已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如何运用指导性案例做了明确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既不同于本院发布的公报案例、典型性案例、宣教性案例等,也不同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性案例、参考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不是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如何参照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应当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为裁判依据引用。”“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为充分发挥审委会职能,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高中级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探索设立了刑事或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此次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充分肯定了人民法院对审委会工作方式的改革成果,将审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两种形式,明确专业委员会会议是根据审委会委员的专业和工作分工组成的,只是审委会的一种会议形式和工作方式,而不是审委会新的组织机构。所以,从此意义上讲,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指导性案例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人民法院报》袁春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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