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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判例

卖房人收到部分购房款后拒绝过户,买房人是否可以诉请过户?卖房人拒不出庭,购房人是否还用支付剩余购房款?

一、导读

1、卖房人收到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后拒绝过户的,购房人可否向法院起诉要求过户?

2、购房人可否在诉讼中要求确认房屋权属归其所有?

3、购房人未支付完的购房款怎么办?卖房人不出庭,购房人未支付完的购房款是否需要继续支付?


二、法院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李某(买方)与被告吴某晖(卖方)、第三人美合盛置业公司(经纪方)于2016年12月3日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南宁市××区××商业××商业大道××楼××房转让给原告,成交价为128000元。同时《房产买卖合同》第二条约定,“由于卖方原因,造成该物业不能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或与第三人产生纠纷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三方并在合同备注处约定“经买卖双方友好商量决定,①由买方出资捌万元用于卖方解押银行贷款,解押款计入购房款,买方解押完成后视为卖方已收到买方交来购房款捌万元整,同时卖方应签好收款收据给买方;②双方约定到房产局查完档后若产权没有问题买方再付贰万捌仟元房款给卖方,同时卖方应签好收款收据给买方;③房屋尾款于双方到房产局过户当天支付给卖方,同时卖方应签好收款收据给买方”;合同附件约定卖方在收到买方支付的用于提前还贷的房款80000元后,须在48个工作日内完成提前偿还银行贷款等手续,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与买方到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递件手续。原告在签订合同后分期向被告支付了订金及房款共计126000元。被告于2017年1月将房屋交付给原告。至今交易房屋仍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手续。

附:本案案号(2017)桂0105民初2094号


三、本案重点和难点

本案类似的情形经常见,购房人给钱卖房人解押房子后,卖房人反悔了,不愿意继续过户,甚至玩失踪,这种情况下怎么办?怎么样能顺利的将房产过户到购房人手中?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权属归购房人所有吗?可以起诉要求过户吗?

本案还有一个难点是购房人尚未支付完购房款,还有部分购房尾款是在办理过户当天支付,在购房人未支付完全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卖房人过户吗?法院能判决卖房人配合过户吗?剩下部分的购房款怎么处理?还要不要给?怎么给?

如果卖房人不到庭,法院能判下来吗?法院会怎么判?


四、一、二审法官观点摘要:

(一)一审法官观点

1、双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购房人在支付购房款后有权要求卖房人配合过户

一审法院认为,基于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以南宁市××区××商业××商业大道××楼××房为标的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有效。按照合同约定,被告负有协助原告将讼争房屋权属办理至原告名下的义务。被告至今未履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办理将南宁市××区××商业××商业大道××楼××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过户至原告李某名下的手续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系以合同关系主张权利,被告在合同关系中须履行的系合同义务。

2、本案是履行合同的债权债务纠纷,房屋权属只有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后才能确定,法院不直接确权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属登记,须经不动产权属登记机关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予以决定,对材料齐全、条件具备的才予以核准。基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和讼争房屋的现状,原告主张在本案中直接确认讼争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卖房人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和主张,法院对购房人未付的购房款不予处理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起反诉,本案对原告应付剩余房款的问题不予处理,由被告与原告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被告可另行主张。

(二)二审法官观点

本案无二审


五、分析意见

1、购房人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购房款后卖房人拒绝配合过户的,购房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诉请要求判决被告协助过户,若被告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协助过户义务,购房人可以持生效判决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权属变更。

2、不能直接诉请要求确认房屋权属。

3、卖房人未出庭或未抗辩的,法院对购房人未支付的购房款部分不予处理,卖房人可与购房人自行协商或另行起诉。


六、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结果

卖房人协助过户。

2、二审判决结果

本案无二审。


七、争议焦点

缺席判决无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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