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是买卖合同章中重要的规则安排,《民法典》针对所有权保留规则的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均发生重大变化。此前所有权保留未采取担保交易的规则,此次《民法典》采取功能主义的担保观念,明确所有权保留是实质性的担保交易,并且细化完善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相关规则。
下面将以案例为切入点
给大家一一梳理
所有权保留规则变化的具体内容
说法: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此条如此规定是因为交易实践中普遍存在借款人借款购买货物,同时将该货物抵押给贷款人作为价款的担保的情形,民法典赋予了该抵押权优先效力,以保护融资人的权利,促进融资。从实质上看,所有权保留中的出卖人、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均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适用购买价金担保权超优先顺位的规则。买受人B公司目前没有足额资金支付全部的设备款,此时可视为B公司是向A公司借款买了设备,为担保B公司能按照约定支付设备价款,设备所有权仍归出卖人A公司所有,此时A公司对设备享有的所有权按照规定,只要A公司在交付设备后十日内办理登记,其可享有超优先顺位,F公司不能就所有权保留在A 公司的设备优先受偿,即使其设立在前并且已经登记。
若A公司行使取回权后,B公司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得到解决,B公司提出想重新赎回设备投入生产,其应该注意什么?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