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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东控股

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又一家上市公司被证监会处罚!

中国会计视野 2022-04-18 07:23

14个跌停!仁东控股这一跌停记录曾让其被媒体称为A股史上“最强绞肉机”。近日,仁东控股因财务造假等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再次引起媒体的关注。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1

案件基本情况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证 专调查字202106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该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仁东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某、仁东控股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某山、时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黄某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

违法事实

经查明,仁东控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一、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8年12月,仁东控股二级子公司深圳前海合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利保理)与太原市圣地雅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地雅)、山西天欣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欣意)、河北冠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 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向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发放本金合计27,9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

经查,上述保理业务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时任仁东控股董事长霍东承认上述业务并非正常的保理业务,圣地雅、冠瑞实际控制人否认与合利保理开展保理业务

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 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1.67%。 

(二)2019年年度报告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不准确

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合计账面余额为22,600万元的应收保理款,按照 3%的比例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678万元。

经查,2019年仁东控股虚构相关保理业务,2019年年末仁东控股对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债权的实际未收回金额为26,900万元,且上述债权并非保理款性质,不应当使用保理业务组合坏账计提标准(关注类3%)

根据仁东控股账龄组合坏账计提标准,1至2年应收款项的计提比例为10%。

由此,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7.06%。 

(三)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

2019年底、2020年初,合利保理与华讯方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科技)、华讯方舟科技(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华讯)、深圳市华讯方舟卫星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缘信)开展保理业务,向华讯科技、湖北华讯、华讯卫星通信、上海缘信发放本金合计20,600万元的商业保理贷款。同时,合利保理继续与圣地雅、天欣意、冠瑞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经查,2019年保理业务还款与2020年保理业务放款存在资金闭环,仁东控股相关业务人员承认华讯科技等公司配合合利保理走账,相关保理业务客户亦承认配合合利保理走账,并非实际开展保理业务。 

综上,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 

违法事实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合利保理从华融前海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处借款18,000万元,到期日为 2020年11月7日,到期后未能清偿,续贷协议于2021年1月31日签订。

上述债务占仁东控股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2条、第11.11.3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仁东控股应当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但仁东控股未予及时披露,直至2021年4月才在 2020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仁东控股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霍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仁东控股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王某山参与2020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黄2019年3月起任仁东控股副总经理,2020年二季度起分管保理业务,参与2020 年虚假保理业务的审批。

上述人员均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相关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以上事实,有仁东控股相关定期报告、会议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客户财务资料、情况说明、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3

处理处罚结果

证监会认为,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霍某、王某山、黄某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其中:

霍某作为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虚构保理业务相关违法行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某山作为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某作为分管保理业务的副总经理,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仁东控股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霍某作为仁东控股董事长兼代董事会 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仁东控股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2.对霍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3.对王某山、黄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对仁东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 

1.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霍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证监会决定:

1.对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2.对霍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3.对王某山、黄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视小野有话说:  

在本案例中,仁东控股在缺乏真实商业背景和应收账款底层资产支持的情况下,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虚增保理业务收入、利润;在2019年年度报告不准确计提坏账准备数额;上述财务造假方式造成仁东控股虚构上述保理业务,其中2019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3,89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90.72万元, 2020年上半年虚增保理业务收入2,065.3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65.3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为202.32%。2019年仁东控股少计提坏账准备2,01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0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37.06%。共计虚增利润7,968.08万元!

此外,仁东控股还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仁东控股的上述财务造假行为,不但被证监会给与了行政处罚,还将会面临股票投资者的巨额民事索赔问题。

税法知识点链接:  

实务中,企业经常会发生应收账款坏账损失。那么,企业发生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时,需要准备哪些相关证据材料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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