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处罚定性的思考
近期,我所接职业打假人举报,称辖区内一家食品生产企业(简称A公司)生产的咸味花生标签上营养素参考值标识不真实、准确,误导消费者,要求对A公司进行处罚。经检查,A公司为食品分装生产企业,其生产的过程是从市场上购进大包装的产品,然后由工人分装成需要的小包装,期间无其他的加工工艺。小包装使用的包装标签按照要求标注。经检查人员将小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上的内容和原料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进行比对,脂肪的数值相差很大。企业查找原因是包装印制企业制版过程中未更替营养成分表造成的。检查人员对该产品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该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对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上产生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产品的包装是预包装食品的一部分,产品抽样结果被判定为不合格,依据的是《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属于强制性标准。A公司在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营养素参考值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要求,标签不合格产品就不合格,因此认为A公司的行为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A公司购进合格的原料从事没有任何加工环节的分装生产,产品的内在质量合格,产品包装标签确实是产品的一部分,标签有问题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的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进行处理,A公司在其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示的营养成分表由于未更替,所以营养成分表的内容不真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在此出现了一个法律的自由裁量的情况,就本案进行分析:
一、在本案中A公司是一家从市场上购进合格产品作为原料,然后由工人分装成需要的小包装(期间无其他的加工工艺)分装生产企业,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对食品的性状和内在质量不会改变,因此产品的营养成分表内的数值是不会发生变动的;
二、对于A公司而言,依据检测报告其产品的营养成分表标注的数值和抽样实测数值相差很大,被判定为不合格,但是根据检测报告上实测数据和产品原料上标称的营养成分表内的数值进行比对,实测值在标示值允许误差的范围内,由此可见产品原料的营养成分表是合格的; A公司在进货时生产企业提供了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推断食品内在本身是符合要求的合格产品;
三、造成A公司产品不合格的根本原因是包装印制企业制版过程中未更替营养成分表造成的,A公司虽然有错,未尽到自身应尽的审核义务,但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综上所述,笔者有理由相信A公司的行为就是一个单纯的标签问题,赞同第二种观点,即以营养成分表的内容不真实,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向之规定进行处罚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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