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之分两类:摊余成本计量、公允价值计量
一、金融负债后续计量原则: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or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4.上述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应当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
二、金融负债会计处理:
1、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
①发行时: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
②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上升--下降分录相反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
③确认利息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④到期时: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
贷:银行存款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借方)
2、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且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负债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终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在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时计入相关期间损益。
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负债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重新计算的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负债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的现值确定。对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所产生的所有成本或费用,企业应当调整修改后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负债的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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