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存入银行60万元,4年后存折依然在手,账户里的钱却不翼而飞,于是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最终却被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原告储户高某称,2009年4月25日,其到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处开立活期账户,并办理存款,先后共存入60万元。之后,原告一直保管存折。2013年4月,高某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取款业务时,发现存折账户已无存款。高某随即要求银行打印交易明细。明细中显示其开户当日有人持原告身份证以原告名义办理与原告所开存折绑定的储蓄卡,之后将账户内60万元取走。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其存款60万元及银行利息。
开庭审理中,被告辩称,原告虽坚持60万元是其亲自到银行柜台存入,却未能提供其存入60万元的存款凭证,且否认除修改密码外的所有签字为本人所签。原告称其亲自办理存款业务却否认存款时的签字是本人所为,显然自相矛盾。
被告查阅档案记载的两笔存款均是案外人刘某存入。涉案60万元只是借原告之名存入原告存折,而非原告所有。被告在办卡办折过程中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无不当操作且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原告进行赔偿。
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持有开户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折一个,该账户内记载金额共计60万元。被告提供材料说明,在2009年4月25日有人持原告身份证在被告处办理了活期存折及开卡绑定业务,在开户同时向存折上存款2万元,存折开户传票、开卡申请表、领卡登记处都签有高某的名字。同日,案外人刘某向高某账户内存入28万元。在2009年4月27日,刘某又向原告账户内存入30万元。原告存折账户内的钱都是通过银行卡支取或消费,本案存取款过程中可能涉嫌刘某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去银行办理各种业务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每个公民都应当保管好自己的各种证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要仔细核实存取款数目及签名,要谨慎将身份证等证件交由他人,以防发生意外,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本报记者曹秀娟 本报通讯员杜建红 申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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