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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待遇本月起调整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记者王哲 通讯员毛翠莹)昨从市医保局获悉,本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的通知》,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作出了6项调整。
这6项调整,旨在减轻住院患者个人医疗负担,提高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待遇。具体为——
一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50元下调为300元,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450元下调为400元;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每结算年度3万元提高到4万元;
大型检查和大型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由20%下调为15%,监护病房标准内的床位费自付比例,由30%调整为20%,大型医用材料个人自付比例,由30%下调为25%;
参保人员因病在异地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由28%调整为25%,其中,转诊到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比例由35%调整为30%;
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筹集意外伤害保险费,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其住院医疗个人负担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医保统筹基金补助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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