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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婴儿性别选择的经济学分析
出生婴儿性别选择的经济学分析
 
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出生婴儿性别逆向选择问题。虽然男孩、女孩都被父母视为“生育性财产”,但由于男孩、女孩为父母提供的效用不同,男孩被视为“共同性财产”,女孩被视为“分离性财产”,正是这样一种财产观念导致父母对男孩需求强烈,对女孩需求减少,从而出现了出生婴儿性别逆向选择问题。
 
1.引言

   在中国历史上就有对生男孩偏好的倾向。“多子多福”,“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观念长期积淀在中国人的内心深处,甚至成为中国社会文化的一部分。在过去几千年来,由于可以自由生育,对于绝大多数家庭来说,生育男孩的偏好大多可以得到满足。从七十年代起,中国开始实行大规模的“计划生育”运动,在生育率急速下降的同时,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超出了103-107的正常范围,呈现偏高的趋势: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报告显示,1981年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8.47,1987年2‰生育节育调查给出的1987年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1,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0%汇总资料给出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3.8,1995年1%人口调查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17.4。
 
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持续增高的反常现象,引起了中国政府、学术界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随之,国内外学术界由此展开了大量的研究,出现了大批较有影响的学术论文和专著,主要研究成果有:

   (1)出生婴儿性别比数据的分析,如《对中国人口普查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分析与思考》。(注:乔晓春,《人口与经济》1992年第2期,第21页。)

   (2)出生婴儿性别的跨地区,跨国比较研究,如《中国大陆、中国台湾省和韩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的分析》,(注:顾宝昌、罗伊,《人口研究》1996年第5期,第1页。)该文详细论述了出生性别比失调现象:

   这种研究无疑将有助于我们对问题的理解和探讨的深化。

   (3)对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理论理解。如

   ①《近年来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现象的理论解释》,(注:穆光宗,《人口与经济》1995年第1期,第48页。)该文认为“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或许看作‘生育选择空间狭小’和‘偏男生育意愿’过于强烈相互冲突和挤压的结果”。

   ②《中国农民生育需求的层次结构》,(注:穆光宗、陈俊杰,《人口研究》1996年第3期,第25页。)该文从社会人类学的角度,提出了一个有关生育需求层次结构的理论假说。
 
所有这些研究都有很高的启发性,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思路和理论基础。但在国内对中国性别比的研究中,还没有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出生婴儿性别比的尝试,这也正是本文立论的初衷。受西方新家庭经济理论的启发,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出生婴儿性别选择的问题并力图构造出一个对出生婴儿性别选择具有较强解释力的人口经济理论模型。
 
2.导致出生婴儿性别偏好产生的财产观念

   出生婴儿性别比偏好的存在有着它产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一般来说,社会由家庭构成,而家庭本质上是父权制的。父权制的存在造成男性在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女性的从属地位。由此形成了出生婴儿性别偏好的两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第一,父系单性继嗣制度的存在,在这种制度下,儿子对于家庭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第二,女儿外嫁,从夫而居的婚姻制度。女儿到了一定年龄后出家,这对父母来说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损失。从这两种制度中,我们便不难看出男孩对女孩的优势,也正是在这两个约束条件下,使中国社会中的父母产生了对男孩、女孩不同的财产观念。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孩子是父母通过生育而获得的家庭产品,孩子被父母视为“生育性财产”。这种财产一旦转化为生产性资本,便给父母带来一定量的收益。

   “孩子收益”是指孩子要给父母带来的金钱、物品、服务、担保、快乐以及荣誉等等。
 
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都可以通过有形或者事务性的付出为父母带来这种收益,但男孩和女孩给父母提供的收益是有差别的。从主观上讲,父母对男孩和女孩的态度,看法是不一致的。父母一般认为男孩所提供的收益大于女孩提供的收益,即男孩的价值大于女孩的价值。因而父母视男孩为“共同性财产”,视女孩为“分离性财产”。
 
作为“共同性财产”,男孩通过劳动,继承父姓等一系列行动不仅给父母带来多种消费效用,并且创造出新的财产收益。同时男孩也被父母视为自身生命、财产的延续和希望所在。男孩与父母在时间上呈现出连续性,在空间上呈现出一体化的特征。从法理角度上讲,父母一旦把男孩确定为“共同性财产”,父母便对男孩拥有了所有权,能够确定男孩的最终归属,并且对男孩具有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力。这种权利可以不依赖于其他权力而独立存在。父母对男孩拥有了所有权,这便赋予所有者能够实际享有的各种权能:

   ①占有权能。指父母对男孩直接加以控制的可能性。父母只有从占有男孩开始,才能由客观权力变为主观权力。

   ②使用权能。即父母不改变对男孩的所有和占有性质,而按其用途而对其加以利用的可能性,例如:继承父姓,父母的使用权是直接在男孩身上行使的权利,因而使用权的存在首先以占有物为前提。

   ③收益权能。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拥有男孩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一系列手段获得能够满足自己需要的各种经济利益,即所有收益权是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例如,男孩为家庭提供劳动——经济收入,为父母晚年提供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等。

   ④处分权能。指为法律所保障的实施旨在改变财产的经济用途和状态的行为的可能性。他所反映的是人在变更财产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财产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在所有权权能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是决定所有者可否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其所拥有的财产的重要一环,(注:杨瑞龙、陈秀山、张宇:《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第94-95页。)因为父母可以按自己的想法培养自己的孩子。
 
父母认为,男孩创造的收入保留在家庭内部,不会出现外溢,而不考虑男孩是否把收入交给父母自己。在家庭内部,在父母与男孩之间存在一种互利的权威关系和交换关系。父母可以把对自身的控制权转让给男孩,这是一种共同性的权威关系。父母与男孩的交换由于只存在于家庭内部,因而具有排他性的特点。

   女儿虽然也是父母的“生育性财产”,但女孩成年后是终究要出嫁的。(独身女性不再本文讨论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女孩早晚是要排除于家庭内部。女孩的出嫁意味着家庭财产收益的外溢。父母对女孩不能像对男孩那样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因而女孩被父母视为“分离性财产”。这种“分离性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父母不能确定女孩的最终归属。对出嫁后的女孩不具有独立和垄断的权利。这种权利只能依赖亲家的权利而存在。

   ①占有权能。父母对出嫁后的女孩无法直接加以控制,不能把客观权力变为主观权力。

   ②使用权能。女孩出嫁后,父母不能按其意志依其用途对女孩加以利用。父母对女孩的使用权要依据女孩自身或女孩父家的状况而定。

   ③收益权能。父母获取基于出嫁后的女孩儿产生的经济收益大为减少,父母不能随意获取追加的财产。

   ④处分权能。女孩出嫁等于父母对女孩所有权的转让,一旦转让完毕,父母便不能将自己的意志体现在其所有者的财产上。这是权能使父母是女孩为“分离性财产”重要的一环。

   由于父母不认为可以把对自身的控制权转让给女孩,父母与女孩之间的权威关系是分离性的。父母与出嫁后的女孩之间的交换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换。日常生活中,我们常说“女儿是人家的人,媳妇才是自己家的人”,“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这些话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女孩作为“分离性财产”的特征及其在家庭中的不利地位。

   正因为父母偏好男孩,视男孩为“共同性财产”;同时又歧视女孩,把女孩看作“分离性财产”。因而在生育时,才有可能进行性别选择。“共同性财产”和“分离性财产”构成了本文分析的两个重要的概念工具。
 
HY表示孩子将为父母提供的期望收益,b表示男孩,g表示女孩,n表示孩子数量。0.5是生男孩、生女孩的概率。U(HY)表示期望收益的效用,E[(HY)]表示收益的预期效用。H[b]表示男孩为家庭提供的收益,H[g]表示女孩为家庭提供的收益。

   我们已经证明H[b]>H[g],U(H[b])>U(H[g])通过对公式(1)至公式(3)的计算,可得U(HY)>E[U(HY)]。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认为父母为了避免风险实现预期收益最大化,保证在计划生育政策下得到一个男孩,在男孩偏好的驱动下,必然会对婴儿的性别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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